工程合同价款有什么约定以及变更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7:22
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则时间内,依据投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揽人(以下简称“发、承揽人”)缔结书面合同约好。非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好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好
发包人、承揽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好: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付出时限及抵扣办法;
(2)工程进度款的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作改变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办法、时限要求及金额付出办法;
(4)发作工程价款胶葛的处理办法;
(5)约好承当危险的规模及起伏以及超出约好规模和起伏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办法及时限;
(8)安全办法和意外损伤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早或拖延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付出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好办法
发、承揽人在签订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好,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好办法: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能够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办法。
(2)固定单价。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归纳单价包含的危险规模和危险费用的计算办法,在约好的危险规模内归纳单价不再调整。危险规模以外的归纳单价调整办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好。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含可调归纳单价和办法费等,两边应在合同中约好归纳单价和办法费的调整办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要素包含:
A、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改变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赞同的规划改变;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赞同的的施工组织规划(批改过错在外)形成费用添加;
E、两边约好的其他要素。
承揽人应当在合同规则的调整状况发作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人,发包人承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出。发包人收到承揽人告诉后14天内不予承认也不提出修改定见,视为现已赞同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则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状况发作后,承揽人未在规则时间内告诉发包人,或许未在规则时间内提出调整陈述,发包人能够依据有关材料,决议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告诉承揽人。
4、工程规划改变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作工程改变,承揽人依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改变规划文件,进行改变施工,其间,政府出资项目严重改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规划改变承认后14天内,规划改变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揽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阅赞同后调整合同价款。改变合同价款按下列办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改变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改变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要相似于改变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相似价格改变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相似于改变工程的价格,由承揽人或发包人提出恰当的改变价格,经对方承认后履行。如两边不能达到共同的,两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好的争议或胶葛处理程序处理。
(3)工程规划改变承认后14天内,如承揽人未提出改变工程价款陈述,则发包人可依据所把握的材料决议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详细金额。严重工程改变触及工程价款改变陈述和承认的时限由发承揽两边洽谈承认。
收到改变工程价款陈述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承认或提出洽谈定见,自改变工程价款陈述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承认也未提出洽谈定见时,视为改变工程价款陈述已被承认。
承认增(减)的工程改变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出。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好
发包人、承揽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好: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付出时限及抵扣办法;
(2)工程进度款的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作改变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办法、时限要求及金额付出办法;
(4)发作工程价款胶葛的处理办法;
(5)约好承当危险的规模及起伏以及超出约好规模和起伏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办法及时限;
(8)安全办法和意外损伤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早或拖延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付出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好办法
发、承揽人在签订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好,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好办法: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能够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办法。
(2)固定单价。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归纳单价包含的危险规模和危险费用的计算办法,在约好的危险规模内归纳单价不再调整。危险规模以外的归纳单价调整办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好。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含可调归纳单价和办法费等,两边应在合同中约好归纳单价和办法费的调整办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要素包含:
A、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改变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赞同的规划改变;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赞同的的施工组织规划(批改过错在外)形成费用添加;
E、两边约好的其他要素。
承揽人应当在合同规则的调整状况发作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人,发包人承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出。发包人收到承揽人告诉后14天内不予承认也不提出修改定见,视为现已赞同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则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状况发作后,承揽人未在规则时间内告诉发包人,或许未在规则时间内提出调整陈述,发包人能够依据有关材料,决议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告诉承揽人。
4、工程规划改变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作工程改变,承揽人依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改变规划文件,进行改变施工,其间,政府出资项目严重改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规划改变承认后14天内,规划改变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揽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阅赞同后调整合同价款。改变合同价款按下列办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改变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改变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要相似于改变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相似价格改变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相似于改变工程的价格,由承揽人或发包人提出恰当的改变价格,经对方承认后履行。如两边不能达到共同的,两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好的争议或胶葛处理程序处理。
(3)工程规划改变承认后14天内,如承揽人未提出改变工程价款陈述,则发包人可依据所把握的材料决议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详细金额。严重工程改变触及工程价款改变陈述和承认的时限由发承揽两边洽谈承认。
收到改变工程价款陈述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承认或提出洽谈定见,自改变工程价款陈述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承认也未提出洽谈定见时,视为改变工程价款陈述已被承认。
承认增(减)的工程改变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