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遭窃,停车场是否有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3:47
车辆遭窃,停车场是否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事例解析:
林某驾车外出就事,他将车停放在目的地写字楼旁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在他承认已将车门锁好之后,便到大楼里就事去了。可当林某办完事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车的后备箱现已被人用撬棍给撬开,而且将后备箱中的两瓶茅台酒,两条软包芙蓉王席卷一空,此次事端经开始预算,林某的资产丢失到达5000元,一起补葺轿车还需额定花费650元。林某以为,自己的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轿车及车上的资产安全,因而,在自己没给轿车买盗抢险的情况下,自己遭受的丢失,停车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而停车场一方则以为,自己现已帮忙林某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调出,并现已移交给公安机关,所以林某应该在违法人到案后,向违法人建议维权,一起,停车场还提出,自己仅仅供给停车位给车主,至于车内的资产车主应自行担任,因而,停车场不该对此承当职责。两边为此无法达到共同,争论不休,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停车场究竟需不需要对林某的丢失承当职责呢?
本案傍边,林某将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故林某和停车场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合同联系,林某的轿车在停放过程中遭受偷盗,停车场应当对林某的丢失向其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事例解析:
林某驾车外出就事,他将车停放在目的地写字楼旁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在他承认已将车门锁好之后,便到大楼里就事去了。可当林某办完事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车的后备箱现已被人用撬棍给撬开,而且将后备箱中的两瓶茅台酒,两条软包芙蓉王席卷一空,此次事端经开始预算,林某的资产丢失到达5000元,一起补葺轿车还需额定花费650元。林某以为,自己的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轿车及车上的资产安全,因而,在自己没给轿车买盗抢险的情况下,自己遭受的丢失,停车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而停车场一方则以为,自己现已帮忙林某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调出,并现已移交给公安机关,所以林某应该在违法人到案后,向违法人建议维权,一起,停车场还提出,自己仅仅供给停车位给车主,至于车内的资产车主应自行担任,因而,停车场不该对此承当职责。两边为此无法达到共同,争论不休,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停车场究竟需不需要对林某的丢失承当职责呢?
本案傍边,林某将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故林某和停车场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合同联系,林某的轿车在停放过程中遭受偷盗,停车场应当对林某的丢失向其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