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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程序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3:43
1.逃避的提出
逃避的提出有两种方法:一是请求逃避。二是能够自行逃避。
当事人请求逃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阐明请求逃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逃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阐明理由。
2.请求逃避的时刻
民事诉讼法规则,当事人请求逃避,应当在案子开端审理时提出;逃避事由在案子开端审理后知道的,也能够在法庭争辩完结前提出。
3.逃避的决议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逃避请求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法作出决议。被请求逃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逃避的决议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作业,但案子需求采纳紧急措施的在外。
法院决议逃避的,被请求逃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逃避请求的,被请求逃避的人员应持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逃避请求的决议设置了救助程序,即请求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决议时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请求逃避的人员,不中止参加本案的作业。法院对复议请求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并告诉复议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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