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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但未办手续发生纠纷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0:10

案情:
刘某(男)与高某(女)于1998年5月结为夫妻,婚后不久,因家庭小事,两边常发生争执。2001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后两边均未再婚,经亲戚朋友再三说和,爱情日渐康复,两人便于2002年10月在未实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街坊也都以为二人已言归于好,和好如初。2004年 6月起,刘某因作业繁忙常常加班至深夜,高某便开端对刘某发生置疑,且不听任何解说就大吵大闹,二人爱情再次出现裂缝。刘某要求和高某离婚,而高某坚决不离,并称自己现已怀孕。《婚姻法》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李某不得提出离婚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临产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刘某与高某在离婚后两边未再婚,未实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属不合法同居联系,因而,高某怀孕并非在其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而是在不合法同居期间。那么,女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是否受《婚姻法》上述规则的约束呢?因《婚姻法》第34条维护的条件是合法的婚姻联系,女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为了严厉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处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则,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判定。女方临产后,再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结合本案,笔者以为,因刘某与高某未按法律规则处理复婚登记手续,属不合法同居,虽高某现已怀有身孕,但仍不受《婚姻法》的维护。综上,刘某可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其与高某的不合法同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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