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5:29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7月7日法民字第8号悉。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子,经我院研讨以为:在国内的一方持对方的离婚函件,请求离婚,应查询男女两边是否已发展到非离不行的程度,假如两边爱情尚好,一方越境(是违法的)是因现在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引起的,应进行教育尽可能不要准其离婚;不然能够准予处理离婚手续,但也须查明出境一方来信的真实情况。至于处理离婚手续问题,因均是两边赞同离婚,也不一定需要人民法院判定,可依据婚姻法第 十七 条之规定,到区人民政府挂号,收取离婚证明即可。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法民字第8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些中国籍的朝鲜族因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子。其间有的是跑到朝鲜的一方,给在我国内的一方来信提出要求离婚,而在我国内的一方即持此信向法院请求处理离婚手续;也有的是在我国内的一方提出,并获得跑到朝鲜的一方的赞同后,持两边的交游函件向法院请求处理离婚手续的。依据咱们体会你院(61)民他字第16号函示我院对何玉猛与金英子离婚案子处理精力,对这类案子是能够给处理离婚手续的。惟对跑到朝鲜境内的当事人判定文书送达值得研讨。沈阳市院定见,可交在我国内的一方当事人代寄。咱们觉得,合法送达应获得对方当事人收到的回证附卷,才发作判定确认之效能,这样做,掌握不大。不如由法院用双挂号信,直接寄给在朝鲜境内的当事人,以便获得邮局回执为凭。是否适宜,或用其他方法送达,请予指示。 196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