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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刑事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5:52
依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则,对偷税罪的惩罚适用准则大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分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别离规则了两个层次的量刑起伏。榜首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
依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则,对偷税罪的惩罚适用准则大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分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别离规则了两个层次的量刑起伏。榜首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起伏内判处,不能恣意跨过;否则将形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结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分金
针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违法主体在各层次量刑起伏内,除规则判处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自在刑外,一概规则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力是,主刑和附加刑有必要一起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避免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纳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并一起对单位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则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分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在刑,而不再并处分金,这种作法是否契合立法精力,尚有待进一步评论。
4、对屡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兼并处分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则。依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守时期内屡次施行偷税违法违法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分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的接连状况,其违法数额应当累计核算,按一罪兼并处分,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屡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通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分,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核算兼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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