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0:22郑政〔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践,仔细贯彻履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工伤保险法令》(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当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员工发作工伤,有依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则履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挂号处理暂行办法》(劳作和社会保证部令第1号)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并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劳作者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则履行。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分级处理。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处理作业暂按现行规则履行。条件成熟后,逐渐归入全市统筹。
在归入全市统筹之前,县(市)工伤保险缴费薪酬基数和员工平均薪酬按本县(市)规范履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刻为7天,承受监督。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第六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作业。
县(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统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市、县(市、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七条 大街、乡(镇)劳作保证业务所担任本辖区非在员工伤人员和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处理服务作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 第九条 工伤保险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确认基准费率和起浮费率。
一类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员工薪酬总额的0.5%,二类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员工薪酬总额的1%,三类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员工薪酬总额的2%(详见附件)。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挂号的出产或经营范围,确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状况、工伤发作频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要素,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1?3年能够起浮一次,详细规范由经办组织提出,报同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履行。但一类职业用人单位在外。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月向经办组织交纳工伤保险费。月缴费数额缺乏100元的,可一次性交纳半年的费用;月缴费数额在100元以上,缺乏500元的,可一次性交纳三个月的费用。
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发作人员增减改变,应自改变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组织处理改变挂号手续,改变后缴费数额有改变的,于下一个缴费周期同时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钱银方式全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经办组织可托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承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