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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21:09
所谓的公诉定见书,也即曩昔咱们所说的公诉词,便是在公诉案子审理时,公诉人员的当场讲话,那么合同诈骗罪公诉定见书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收拾一篇合同诈骗罪公诉定见书范文,供咱们参阅,期望对您的问题有帮忙。
合同诈骗罪公诉定见书
我承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族托付为蔡某某供给法令帮忙,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令定见:申述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裔(我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一、案子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述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子(申述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决,裁决漳州市没有统辖权。2002年9月26日申述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检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述人宣告:“受福安市法院托付,宣告对蔡某某拘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述人构成侵占罪)。”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述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定书》,确定申述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述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以为申述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述人以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定书》,确定申述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出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二、现实经过
申述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托付代理人的身份,就协作建造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委、福安市交建出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举办多轮商洽(福安市外经委有做会议纪录)1998年9月8日,。某某公司在厦门8”“9·贸洽会与交建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立中外协作福安高速公路建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为福建福安和兴高速公路建造有限公司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建处)《中外协作福安高速公路建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1998的,年12月8日,申述人与林某某等共5人一起补偿签定《协作协议书》约好各方一起出资并借用某某公司名义参加协作项意图出资、处理。同年9月19日获得福安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托付书》后,交建公司和某某公司组建了筹建处,两边还签定了协作《合同书》申办营业执照、(至省级)。交建公司与申述人及林某某等协作出资人都派人参加该公司的运作,(其间协作出资人按合伙协议的规则还建立了福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1999年2月3日交建公司发给某某公司一份《关于商洽改变两边出资额的函》,使合同两边产生对立并定见不一致,终究导致两边无法协作,一起,因为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为追讨押金,而封闭了办公楼,扣押了作业人员,使蔡某某在无法之时,经电话寻求黄某、林某某的定见,于同年8月30日赞同与交建公司就签定免除协作的《协议书》并公证,免除了两边协作(在此之前筹建处仍正常作业)。同年9月24日,福安市高速公路建造作业指挥部作出了《关于研讨福安市交通建造出资有限公司与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两边免除协议后就有关费用互担及其他事宜的会议纪要》,认可了两边免除协作的事宜,交建公司于免除协议后返还了部分金钱给某某公司。林某某等人并未免除协作,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做出拆伙清算,而申述人将合伙产业投入在以合伙人的载体即我国境内的某某公司为主体建立的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进一步使合伙产业能够出资并收益。
三、原公安机关程序上的过错公安机关程序上的过错
1、假如申述人违法,其违法地很明显是在福安,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则,漳州市公安局无权统辖之该案,而申述人因而被关押在漳州达412天。2、2000年10月漳州市公安经侦大队的干警在没有处理任何手续的状况下,在厦门市私自扣押权属归某某公司的闽E00277宝马车,并将该
车私自交给林某某(附件十四)。3、2003年2月27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已确定申述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不足,并退回宁德市公安局,但是,直至同年的3月4日,却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到宁德市看守所对申述人宣告:“受福安市法院的托付,宣告对蔡某某拘捕”。为什么宁德市检察院已退案,公安机关却未当即放人,而时隔多日才由福安市法院拘捕。
四、一、二审法院严峻违背诉讼程序,且有成心枉法行为二审法院严峻违背诉讼程序
1、2003年3月4日法院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给申述人,而直至2003年9月2日福安市人民法院才做出对申述人的判定,而宁德市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7日再做出二审判定,两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严峻超越审理期限。2、自诉人林某某是以申述人构成侵占罪而提出自诉的,而福安法院判定申述人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却以为申述人构成诈骗罪提起上诉(申述人因以为无罪也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直接,改判申述人合同诈骗罪并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严峻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3、申述人在一、二审庭审时,屡次恳求调取几份新的重要根据及传唤重要证人出庭质证,均未被采用,而这几份新根据和新证人的出庭作证,将会影响本案的科罪现实的确定。这几份新根据是:(1)福安市外经委的“商洽纪录”。其记载有其他合伙人在协作两边签定协作《协议书》之前参加商洽的现实;(2)协作《合同书》。该《合同书》是在原协作《协议书》的基础上修订的,其才是协作两边正式履约的法令文书;(3)免除协作《协议书》签定之前的商洽纪录。其记载有整体合伙人均有代表参加免除协作的商洽(特别是自诉人林某某的代表人杨建敦和林振华简直每次都有参加,阐明林某某对免除协作的细节是知情的)(4)协作两边的“决算凭据”;。在免除协作商洽过程中,两边就出资、费用作过清算,有某某公司呈报的实践出资清单(不含协作前的前期巨额费用),也有交建公司供认的出资清单,这两笔帐意图收支,便是某某公司在协作期间的亏本和资金丢失,这些帐目均有杨建敦的签字。这几份新根据更可弄清协作项意图真实性、合
伙人一起参加协作项意图真实性及资金投入去向、运作的真实性。因为申述人在与中方商洽及追讨补偿时有发生对立,故原律师向中方取证时(中方均有存档)遭到回绝,法院应依当事人恳求调取这些重要根据,但该恳求未被采用。传唤几位重要证人是:(1)林某某、黄某等几位合伙人,作为自诉人林某某,历来不敢亲身出庭承受法庭质证,而几位合伙人其时为自诉人作“证言”是出于被漳州公安不合法羁押时做的,证言中存在许多不实,也有自相对立之处,假如他们的证言经过法庭质证,既可弄清现实;(2)黄耀雄(中方代表人)、王碧萍(筹建处管帐)、周建青(外经委科长),他们参加了整个项意图商洽、决算,也是《合同书》《协议书》及申办、营业执照的负责人,相同能够证明许多重要现实,尤其是管帐王碧萍曾做过两份证言(一份给公安,一份给申述人的律师),何为真实,只要经过法庭质证,才可作为定案根据。4、二审法院违背《刑诉法》中关于根据采用的准则,做出无现实根据的指控。(1)二审法院明知协作《协议书》有条款约好“在项目获得工可批文十个作业日内,某某公司首期到位资金1688万元人民币”,而这“工可批文”却迟迟未得到交通部同意,故某某公司没有责任在批文未获准之前投入资金。而二审法院却指控“……因蔡某某无法如期交纳资金而不能履约”,更何况两边后来还签定了《合同书》而替代《协议书》的法令地位,这种指控底子无任何根据。(2)二审法院指控申述人用200万元归还个人债款。但是,从自诉人供给的根据中(财政部分),便是能够证明这200万元是汇给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的,该笔债款是因筹建处替中方代收施工队300万元工程履约押金,后因财政决算原因,这笔款被划给某某公司支付,而某某公司是合伙人共有的载体底子没有根据证明是蔡某某个人的,何来个人债款呢?(3)500万元告贷是合伙人为了一起注册“某某建材公司”验资需求一起向林某某借的,因为其时林某某要求将其股份从10%提高到18%,故在还付这笔金钱时其自愿留下50万元作为出资款(见《股东协作协议书》,关于股份份额及某某建材公司的阐明),而不知二审法院却根据什么根据指控蔡某某“骗借林某某500万元”“私自截留50万元”、。(4)100多万元出资在福建和兴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是整体合伙人的载体,“某某公司”独资注册开办的是在协作期间就出资筹建的(详见注册资料),申述人为了逃避各合伙人均想讨取这笔资金的对立,更为了让这笔资金用于再投入收益,以补偿协作亏本的意图,才做主将资金投入合伙人共有的公司中,底子不是用于个人出资。5、二审法院不管申述人一再恳求对“6份伪证”从头判定,竟也将这些“伪证”作为现实根据来确定:在一审判定书上呈现6份伪证(见判定书第10页根据5部分)却被确定为“现实根据”,旨在证明申述人有诈骗隐秘的行为。这6份伪证申述人在宁德市检察院提审时已要求办案人员当场判定是“伪证”(详见提审笔录),在一审庭审时,申述人更是当庭提出,而自诉人的代理人也供认“这些根据有误,可能是黄某供给的不是蔡某某的”,就这样也被一审法院悉数作为“科罪根据”,而二审法院不经从头判定持续作出“一审法院所确定的现实清楚、根据真实、充沛……”的过错定论。
五、申述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某某公司有出具蔡某某交存25万美元保证金的证明(附件二),以及协作各方签定的《协作协议书》(附件三)首要,证明申述人有履,首要首要,行合同的才能;其次,阐明晰申述人与林某某、黄某等人合伙在福安市其次的出资是借用某某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各自然人的本来身份,即在我国境内进行运作的某某公司实践上便是整体合伙人的载体,而某某公司在国内的财物也便是各合伙人一起的产业;再次再次,证明合伙出资福安高速再次公路项目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明并非蔡某某骗得林某某出资,且林某某是在已派代表杨建敦出任筹建处出纳并一起处理财政后,才相继三次投入资金,足见其的出资是自愿的。
2、交建公司与某某公司签定的《中外协作福安高速公路建造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书》(附件四),福安市政府出具的《授权托付书》(附件五),原和兴高速公路公司的薪酬报销名册(附件六),交建公司出具的《关于商洽改变两边出资额的函》(附件七)以及《公证书》(即免除协作《协议书》附件八)《福安市高速公路建造作业指挥部会议纪录》和(附件九),证明晰申述人所谈的高速公路项目真实存在,中外两边已开端运作,某某公司已支付很多的金钱来运作这一项目,后是因其他种种原因(并非二审法院所确定的“因蔡某某无法如期交纳首期资金”)中外两边免除合同,申述人不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状况。
3、原福安市人武部长李言明的证明(附件十),证明晰因为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为追讨押金封闭了合伙体租借的福安人武部办公楼,并扣押了合伙体的作业人员,使申述人不得不在未仔细核算合伙项目开支及亏本等状况下就与交建公司签定免除协作协议,旨在处理资金代还部队施工队。很多现实已证明在“福安高速公路”项目中止时,合伙体的出资大部分无法回收(包含合伙体为获得协作项目在前期支付的巨额费用)。这一点各合伙人也是知情的,而自诉人给申述人的信中也承认这一现实,并表明乐意帮忙申述人向交建公司索赔,这表明林某某也以为申述人底子没有不合法占有合伙产业的成心,是协作方违约导致股东出资款无法回收。
4、交建公司退回的出资款是364.78万元,其间200万元是还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的押金,这是合伙体的一起债款,二审法院怎么能确定这债款是申述人个人的债款呢?而余下的100余万元申述人做主将其投入在以合伙人的载体即在国内的某某公司名义出资建立的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意图是为了维护合伙体产业在未清算前不被丢失,而能出资收益,拯救亏本。这怎样也成了个人出资呢?5、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附件十一)、国有土地运用权证(附件十二)、及福安市人民武装部与某某公司签定的《房子转租协议》(附件十三)和龚清流的询问笔录(附件十四),阐明晰原国内的某某公司(即合伙人的载体)所存留的产业,仍是合伙人一起的产业,即还有武装部办公大楼装饰费用及返租租金,漳州市公安局不合法扣押并交给林某某占有的公司产业闽E00277宝马车一辆等产业以及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产业,合伙人之间并未清算,财物实践价值仍处于不确定状况,且赛岐开发区政府付主任林庆枝证明(附件十五)申述人在案发前即2001年8月10日前申述人一直在福安市运营合伙项目,申述人如有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其早已逃走,怎么还会将产业出资房地产呢?再有,原审法院确定一个“现实”,便是申述人向自诉人告贷500万元,如申述人有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为何不占有这500万元呢?再有,原审法院确定一个“现实”,便是陈述人向自诉人告贷500万元,如陈述人有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为何不占有这500万元呢?还有,陈述人于2001年8月10日经过深圳罗湖海关出境系其返菲证2001年8月12日到期,陈述人需返菲律宾处理手续,这怎样会成为二审人民法院确定的陈述人欲逃跑出境的根据呢?在合伙人一起参加项目出资建造期间,不论是某某公司、某某建材公司、筹建处,仍是后来的和兴房地产公司,财政都是由股东派代表共管的,且自诉人指使的代表杨建敦一人兼任前面的三个公司的出纳,还保管印章,一切金钱进出都由其经手,一切帐目、报表都由其经办签字,申述人彻底没有可能私自动用资金和隐秘帐目。申述人底子没有隐秘、虚拟现实的行为,更没有不合法占有资金的意图和现实。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审理案时程序严峻违法,且查明现实不清、确定现实有误。而申述人既没有虚拟现实,也没有以缔结合同的方式,更未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而并吞自诉人的产业,故原审法院判定过错,现我提出自己对本案的法令定见,恳求撤销原判定,从头审理此案,并依法纠正此枉法裁判。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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