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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7:4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按照有关法令、规的规则提出申述。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依法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的规则。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请求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所给予的惩戒。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令》的规则,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许尽管构成犯罪可是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革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议。其他人事决议是指除行政处格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办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详细人事处理决议,它包含公务员定级、查核等次、降职、革职、逃避、晋级、增资、辞去职务、解雇以及退休等触及其个人权益的决议。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议归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意图是处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办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是为办理相对人供给的一项权力救助途径,是处理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令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在处理机关、程序和结果等方面都不相同,它们适用不同的法令。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议不服的,扫除在行政复议规模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令保护,而是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则,如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国务院公布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则》中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分,应该在接到告诉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令的规则,国家公务员对触及自己的人事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请求复核,或许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述,其间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述。因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不需求经过行政复议法寻求救助。这儿的法令、行政法规主要是指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并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则》、199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行政监察法》和1993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法令》。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
传统的理论以为行政权不该干涉民事活动,民事争议引起的争议应当由社会中介安排或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可是,跟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行政权干涉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添加。这是行政权扩张的体现,也是社会开展的需求。尽管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此持慎重的情绪,但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涉已是不争的实际,并且还有进一步开展的趋势。尤其是在我国,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涉有其前史根底和实际需求。许多法令、法规都规则了行政机关能够对民事纠纷作出调停或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处理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方法之一,但不是终究,也不是最主要的方法,当事人不服的还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为了赶快处理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法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扫除在复议规模之外。
这儿应当指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规则,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些同志以为,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调停决议具有必定的约束力,并要求当事人实行,因而,简略地规则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概为民事诉讼不尽合理,所以在修正中删去了“民事”二字。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是能够由当事人决议是提起民事诉讼仍是行政诉讼,也能够由法院决议由民事审判庭担任审理,仍是由行政审判庭担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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