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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公证要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0:37
【提存】法令行为公证契合哪些条件
提存,指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
法令行为公证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明实在;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令、法规、规章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有法令含义的现实或文书公证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该现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
(二)现实或文书实在无误;
(三)现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背法令、法规、规章。
第三十四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精确现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本来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条 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债务文书以给付必定钱银、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务债款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款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款人不实行义务或不完全实行义务时,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债款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机关能够依据债务人的请求签发实行证书。
第三十六条 契合本规矩规则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批阅。但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求批阅的公证事项在外。
任何人不得批阅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批阅人应要点审阅以下内容:
(一)现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沛;
(二)证明目标是否实在、合法并契合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否契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完全。
批阅人关于严重杂乱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评论。处务会评论定见应记载附卷。
第三十八条 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则或同意的格局制造。公证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五)出证日期。
公证机关签发实行证书应当注明被实行人、实行标的和请求实行的期限。债款人现已实行的部分,应在实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款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而发作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能够列入实行标的。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公证书不得涂抹、挖补,有必要修正的应加盖公证处校正章。
第三十九条 制造公证书应运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一起寓居的区域,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运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依据需求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条 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批阅人同意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第四十一条 公证处应制造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本来(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需求处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第四十三条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收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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