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5:09
上一年8月,王先生与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在合同实行期内由该公司对王先生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并承当训练费用,王先生自训练之日起有必要为公司服务5年,不然承当每年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该公司即组织王先生进行了半年的专业技术训练,并付出了相关的训练费用2万元。近来,王先生想脱离公司,公司以其违背服务期约好为由,要求他承当违约金9万元。王先生想问:他是否应该付出这笔金钱? 《劳作合同法》第22条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 依照上述规则,由于该公司与王先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数额现已超越训练费用,所以,该约好是无效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王先生不需要付出违约金。由于不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多高的违约金,都只能依照实践训练费用及没有实行的服务期来核算违约金。
王先生的实践训练费用是2万元,服务期为5年,因而每年分摊的训练费为4000元。假设王先生为该公司现已服务满2年,那么在辞去职务时,所应付出的违约金是:(5年-2年)×4000元=1200元。
王先生的实践训练费用是2万元,服务期为5年,因而每年分摊的训练费为4000元。假设王先生为该公司现已服务满2年,那么在辞去职务时,所应付出的违约金是:(5年-2年)×4000元=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