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4:12发布部分: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2]17号 各拟揭露发行证券的外商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揭露发行证券的外商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发表行为,维护出资者合法权益,我会拟定了《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编报规矩第17号――外商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阐明书内容与格局特别规则》,现予发布,请遵照履行。 第一条 为规范揭露发行证券的外商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信息发表行为,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发行人为揭露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阐明书时,除应遵从我国证监会有关招股阐明书内容与格局原则的一般规则外,还应遵从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具体发表以下或许存在的危险:(一)依靠境外原材料供货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能服务的危险。(二)国家有关外商出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令、法规、方针或许发生变化的危险。(三)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地点国家或区域向我国境内出资或技能转让的法令、法规或许发生变化的危险。(四)汇率危险。 第四条 发行人应发表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地点国家或区域关于向我国出资和技能转让的法令、法规。若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约束的,发行人应作出发表。 第五条 发行人应具体发表其与股东的相关买卖状况,包含但不限于:(一)发行人的事务与技能是否依靠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能运用方面的约束。存在上述状况的,还应阐明维护大众出资者利益的办法。(二)曩昔三年与外国股东之间的相关买卖状况,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供给、产品销售、技能转让费的提取、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分摊状况及有关价格的确认规范、履行本次发行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买卖公允性出具的定见、确保相关买卖公允的具体办法,并在管理层评论与剖析中,阐明下一年的相关买卖总量。归于出产加工型的发行人,还应发表原材料来历、产品销售途径。(三)发行人与其外国股东签定的商场切割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履行状况。 第六条 发行人应具体发表董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状况,在境内、境外其他组织担任的职务。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出资者在大陆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