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0:34
依我国《合同法》规则,合同的建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许诺的方法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所达到的一种合意。
《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则,合同是否建立发作争议胶葛由建议合同联系建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缔结的现实负举证责任。依据审判实践,往往是在原告依据合同恳求被告履行责任的诉讼中,相对人被告回绝履行合同责任而提出否定两边曾缔结合同,在这种合同胶葛情况下,依《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则,应由原告对发生合同权利责任联系的现实,即与被告缔结合同的现实负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性问题,即“谁建议,谁举证”。
需求进一步清晰的是,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法令对合同方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规模也会有所不同。比方,关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现实负举证责任。又如,关于实践合同,原告除证明两边已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外,还应证明交给合同标的物的现实;再如对非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的现实,而关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要约与许诺)是按照法令规则的方式进行的,有的还需求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令要求的批阅或登记手续。
《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则,合同是否建立发作争议胶葛由建议合同联系建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缔结的现实负举证责任。依据审判实践,往往是在原告依据合同恳求被告履行责任的诉讼中,相对人被告回绝履行合同责任而提出否定两边曾缔结合同,在这种合同胶葛情况下,依《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则,应由原告对发生合同权利责任联系的现实,即与被告缔结合同的现实负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性问题,即“谁建议,谁举证”。
需求进一步清晰的是,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法令对合同方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规模也会有所不同。比方,关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现实负举证责任。又如,关于实践合同,原告除证明两边已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外,还应证明交给合同标的物的现实;再如对非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的现实,而关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要约与许诺)是按照法令规则的方式进行的,有的还需求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令要求的批阅或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