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林确权及纠纷处理机制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7:45
从2009年起,我国方案用5年时刻全面完结乡村团体林权准则变革。可是林改三年多来,乡村山林胶葛的很多迸发已成为阻止林权准则变革顺畅完结的严峻妨碍。欲完结林改,必先处理乡村山林胶葛,已成为实际中一个无法跨越的杰出问题。
一、乡村山林确权及处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乡村团体林权准则变革的首要作业,便是确认山林权,公布山林权证。但随着乡村山林确权发证作业的深化,许多区域的山林胶葛也随之而很多迸发,山林确权发证作业简直堕入中止。
当时乡村山林确权和处纠作业凸显出的问题有:1、乡村山林胶葛数量很多,触及面极广。乡村山林胶葛全国各地都遍及存在,尤以南边的广西、云南、贵州等省份最为严峻。但由于许多地方对此采纳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能不报就不报的做法,所以,详细数量难以切当计算。2、山林胶葛触及利益严峻,人数很多,对立杰出且剧烈。乡村山林胶葛,关系到乡村的根本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山林,牵扯到很多乡民的严峻利益。假如地方政府处理不妥,对立简单激化和晋级,简单引发团体上访案子,乃至农人团体性械斗等恶性事件。3、山林胶葛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色,前史遗留问题严峻,大都胶葛难以调处。
二、当时乡村山林确权困难和胶葛频发的原因剖析
导致当时乡村山林确权困难和胶葛频发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首要有以下要素:
1、解放后我国乡村土地准则改变频频,土地分配紊乱,是导致乡村山林权属不清、界限不明,胶葛很多存在的前史本源。解放以降,我国乡村土地准则历经改变,一向处于不安稳状况。乡村土地准则改变,首要阅历了土地变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四固定”、乡村家庭联产承包和“林业三定”四个时期,可是每次的乡村土地分配,存在着作业方式粗糙,分配随意,档案资料记载严峻缺失等问题。这造成了今日乡村山林确权作业中,前史档案无法查找,山林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很多山林胶葛无法调处等问题。
2、我国经济社会敏捷发展,土地、山林经济价值敏捷进步,农人法制知道、权力知道不断增强,勇于提出并坚持自己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当时林权准则变革中,团体山林需求永久性确认权属,其背面蕴藏的法令含义为农人们所了解,对经济利益之争就变成对山林权属之争而会集迸发。这是山林胶葛很多迸发的实际原因。
3、法令和方针不连贯,联接不协调,乃至互相冲突,是乡村山林确权和胶葛调处困难的法制原因。法令是国家毅力的反映,我国乡村土地方针的不安稳、不连贯,直接反映为法令上对乡村土地权属规则的不清晰。一起,为了习惯乡村土地方针的不安稳,法令对乡村土地权属的规则也是“宜粗不宜细”,过于准则和含糊,缺少可操作性。这直接造成了乡村土地、山林确权的困难和胶葛的频发。
4、部分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对法令的了解和适用并不相同,致使政府和法院经常对乡村山林胶葛有不同的处理意见,这进一步加重了乡村山林胶葛处理的复杂化。比方,对没有依据证明解放后从前划归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怎么确认权属,部分地方政府和法院就有不同的观点,政府以为应属国家所有,法院则以为应归团体所有。
三、变革当时乡村山林的确权和胶葛处理机制,清楚山林权属和完善档案挂号,从本源上遏止乡村山林胶葛,完善乡村林权准则。
乡村山林确权遇到的最大妨碍,便是解放后乡村土地、山林分配紊乱以及档案资料记载不完善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清楚乡村山林权属,处理乡村山林胶葛,就有必要花费大力气去处理这一前史遗留问题。
(一)在法令上清晰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乡村土地、山林胶葛中对乡村土地、山林的分配权和决议权。
解放后乡村团体取得土地、山林是通过国家权力赋予的,仅仅当年国家权力行使得不标准,对乡村土地、山林分配比较紊乱,才造成了今日乡村山林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因而,“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从本源上处理问题,就有必要重新启动国家对乡村土地、山林的分配权和决议权。详细为:
榜首,对权属现已清晰、没有争议的团体土地、山林,有必要给予保护,赶快挂号造册确认权属,公布权属证书,不再改变。这样的土地、山林,数量大约占乡村土地、山林的70%以上。
第二,对存在胶葛的乡村土地、山林,有充沛依据证明权属归属的,赶快调处结案,公布山林权证。
第三,对有依据证明争议土地、山林在解放后曾划分给相关乡村团体,但存在重复分配或许界限不清无法确认权属的,在政府调处中胶葛两边能通过洽谈达到共同的,依照两边协议确认权属;两边无法洽谈达到共同的,依据现有依据又无法辨明权属的,法令应清晰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有利于生产运营、有利于调和安稳的准则上有权对争议的土地、山林在胶葛两边当事人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第四,对没有依据证明解放后从前划归相关乡村团体所有的争议土地、山林,准则上应收归国家所有。假如争议山林合适胶葛两边的乡村团体或个人开发运营的,可确认给相关乡村团体或个人必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一点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公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第4条和第18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调停处理法令》第十七条都有相似规则,但实践中并未被遍及承受。笔者主张把这些规则的法令位阶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进步到国家法令的层面,使其能得到遍及适用和遵照。理由为:一是契合《宪法》第9条关于具有自然资源特点的广义之地归于国家所有的规则。其二,契合民法理论“无主地归于国家所有”的通论。其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防止在没有依据证明权属,无法在争议两边中确认权属的为难。
(二)针对现在乡村土地、山林权属挂号和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状况,应大力推动乡村团体土地、山林的地籍挂号和确权发证作业,做到乡村土地、山林权属有据可查。
这项作业的重要性,近十来年来已为咱们所知道,并详细施行。早在2001年11月国家国土资源局就出台了文件,要求从2002年起,大致用3年的时刻,完结乡村土地的确权和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作业。还有2009年起展开的乡村团体林权准则变革,首要任务便是团体山林权的确权发证作业。所以说,在作业思路上,中心挑选的途径是清晰和正确的。
从现在来看,这项作业展开得很困难。从2002年起全国大力推动乡村土地的确权和土地所有权证的发放。到现在为止,将近十年过去了,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作业根本上都还只能确权到行政村一级,但乡村团体土地真实的所有权绝大部分归于乡民小组(生产队)一级,可以说该项作业的大部分至今没有完结。相同的,2009年开端的林改,也遇到了这一问题,广西、云南等部分省份,林改三年多来,可以顺畅确权发证的山林仅占乡村山林的30%—50%。
为此,仍要花大力气推动乡村团体土地、山林的地籍挂号和确权发证作业,做到乡村土地、山林权属有据可查。在这方面,一是要进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确权发证作业的注重;二是要加大对这一作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三)对难以调处的山林胶葛,通过底层政府屡次调停无效后,应及时“依法判决”,而不该“久调不决”。
理由是:(1)“久调不决”并不会使胶葛主动处理,对立和胶葛依然存在,并铢积寸累,假如对立和积怨加深还或许引发不行猜测的成果;(2)“久调不决”是政府有法不依,是政府在违法,政府会在群众中损失威信;(3)绝大部分的胶葛在底层政府调停无效后,胶葛两边乡民都期望上级政府赶快作出处理决议,给出一个有理有据的判决;(4)通过政府、法院依法公平判决的案子,胶葛两边当事人一般都会排难解纷,承受判决成果,坚持无理取闹的毕竟是少量。
正确完善乡村山林确权和胶葛调处机制,是顺畅推动乡村山林确权发证作业的条件,是处理乡村山林胶葛的根底。及时变革现行的乡村山林确权和胶葛调处机制,关于顺畅推动乡村团体林权准则变革现已刻不容缓。
一、乡村山林确权及处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乡村团体林权准则变革的首要作业,便是确认山林权,公布山林权证。但随着乡村山林确权发证作业的深化,许多区域的山林胶葛也随之而很多迸发,山林确权发证作业简直堕入中止。
当时乡村山林确权和处纠作业凸显出的问题有:1、乡村山林胶葛数量很多,触及面极广。乡村山林胶葛全国各地都遍及存在,尤以南边的广西、云南、贵州等省份最为严峻。但由于许多地方对此采纳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能不报就不报的做法,所以,详细数量难以切当计算。2、山林胶葛触及利益严峻,人数很多,对立杰出且剧烈。乡村山林胶葛,关系到乡村的根本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山林,牵扯到很多乡民的严峻利益。假如地方政府处理不妥,对立简单激化和晋级,简单引发团体上访案子,乃至农人团体性械斗等恶性事件。3、山林胶葛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色,前史遗留问题严峻,大都胶葛难以调处。
二、当时乡村山林确权困难和胶葛频发的原因剖析
导致当时乡村山林确权困难和胶葛频发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首要有以下要素:
1、解放后我国乡村土地准则改变频频,土地分配紊乱,是导致乡村山林权属不清、界限不明,胶葛很多存在的前史本源。解放以降,我国乡村土地准则历经改变,一向处于不安稳状况。乡村土地准则改变,首要阅历了土地变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四固定”、乡村家庭联产承包和“林业三定”四个时期,可是每次的乡村土地分配,存在着作业方式粗糙,分配随意,档案资料记载严峻缺失等问题。这造成了今日乡村山林确权作业中,前史档案无法查找,山林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很多山林胶葛无法调处等问题。
2、我国经济社会敏捷发展,土地、山林经济价值敏捷进步,农人法制知道、权力知道不断增强,勇于提出并坚持自己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当时林权准则变革中,团体山林需求永久性确认权属,其背面蕴藏的法令含义为农人们所了解,对经济利益之争就变成对山林权属之争而会集迸发。这是山林胶葛很多迸发的实际原因。
3、法令和方针不连贯,联接不协调,乃至互相冲突,是乡村山林确权和胶葛调处困难的法制原因。法令是国家毅力的反映,我国乡村土地方针的不安稳、不连贯,直接反映为法令上对乡村土地权属规则的不清晰。一起,为了习惯乡村土地方针的不安稳,法令对乡村土地权属的规则也是“宜粗不宜细”,过于准则和含糊,缺少可操作性。这直接造成了乡村土地、山林确权的困难和胶葛的频发。
4、部分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对法令的了解和适用并不相同,致使政府和法院经常对乡村山林胶葛有不同的处理意见,这进一步加重了乡村山林胶葛处理的复杂化。比方,对没有依据证明解放后从前划归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怎么确认权属,部分地方政府和法院就有不同的观点,政府以为应属国家所有,法院则以为应归团体所有。
三、变革当时乡村山林的确权和胶葛处理机制,清楚山林权属和完善档案挂号,从本源上遏止乡村山林胶葛,完善乡村林权准则。
乡村山林确权遇到的最大妨碍,便是解放后乡村土地、山林分配紊乱以及档案资料记载不完善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清楚乡村山林权属,处理乡村山林胶葛,就有必要花费大力气去处理这一前史遗留问题。
(一)在法令上清晰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乡村土地、山林胶葛中对乡村土地、山林的分配权和决议权。
解放后乡村团体取得土地、山林是通过国家权力赋予的,仅仅当年国家权力行使得不标准,对乡村土地、山林分配比较紊乱,才造成了今日乡村山林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因而,“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从本源上处理问题,就有必要重新启动国家对乡村土地、山林的分配权和决议权。详细为:
榜首,对权属现已清晰、没有争议的团体土地、山林,有必要给予保护,赶快挂号造册确认权属,公布权属证书,不再改变。这样的土地、山林,数量大约占乡村土地、山林的70%以上。
第二,对存在胶葛的乡村土地、山林,有充沛依据证明权属归属的,赶快调处结案,公布山林权证。
第三,对有依据证明争议土地、山林在解放后曾划分给相关乡村团体,但存在重复分配或许界限不清无法确认权属的,在政府调处中胶葛两边能通过洽谈达到共同的,依照两边协议确认权属;两边无法洽谈达到共同的,依据现有依据又无法辨明权属的,法令应清晰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有利于生产运营、有利于调和安稳的准则上有权对争议的土地、山林在胶葛两边当事人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第四,对没有依据证明解放后从前划归相关乡村团体所有的争议土地、山林,准则上应收归国家所有。假如争议山林合适胶葛两边的乡村团体或个人开发运营的,可确认给相关乡村团体或个人必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一点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公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第4条和第18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调停处理法令》第十七条都有相似规则,但实践中并未被遍及承受。笔者主张把这些规则的法令位阶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进步到国家法令的层面,使其能得到遍及适用和遵照。理由为:一是契合《宪法》第9条关于具有自然资源特点的广义之地归于国家所有的规则。其二,契合民法理论“无主地归于国家所有”的通论。其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防止在没有依据证明权属,无法在争议两边中确认权属的为难。
(二)针对现在乡村土地、山林权属挂号和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状况,应大力推动乡村团体土地、山林的地籍挂号和确权发证作业,做到乡村土地、山林权属有据可查。
这项作业的重要性,近十来年来已为咱们所知道,并详细施行。早在2001年11月国家国土资源局就出台了文件,要求从2002年起,大致用3年的时刻,完结乡村土地的确权和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作业。还有2009年起展开的乡村团体林权准则变革,首要任务便是团体山林权的确权发证作业。所以说,在作业思路上,中心挑选的途径是清晰和正确的。
从现在来看,这项作业展开得很困难。从2002年起全国大力推动乡村土地的确权和土地所有权证的发放。到现在为止,将近十年过去了,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作业根本上都还只能确权到行政村一级,但乡村团体土地真实的所有权绝大部分归于乡民小组(生产队)一级,可以说该项作业的大部分至今没有完结。相同的,2009年开端的林改,也遇到了这一问题,广西、云南等部分省份,林改三年多来,可以顺畅确权发证的山林仅占乡村山林的30%—50%。
为此,仍要花大力气推动乡村团体土地、山林的地籍挂号和确权发证作业,做到乡村土地、山林权属有据可查。在这方面,一是要进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确权发证作业的注重;二是要加大对这一作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三)对难以调处的山林胶葛,通过底层政府屡次调停无效后,应及时“依法判决”,而不该“久调不决”。
理由是:(1)“久调不决”并不会使胶葛主动处理,对立和胶葛依然存在,并铢积寸累,假如对立和积怨加深还或许引发不行猜测的成果;(2)“久调不决”是政府有法不依,是政府在违法,政府会在群众中损失威信;(3)绝大部分的胶葛在底层政府调停无效后,胶葛两边乡民都期望上级政府赶快作出处理决议,给出一个有理有据的判决;(4)通过政府、法院依法公平判决的案子,胶葛两边当事人一般都会排难解纷,承受判决成果,坚持无理取闹的毕竟是少量。
正确完善乡村山林确权和胶葛调处机制,是顺畅推动乡村山林确权发证作业的条件,是处理乡村山林胶葛的根底。及时变革现行的乡村山林确权和胶葛调处机制,关于顺畅推动乡村团体林权准则变革现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