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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6:39
作业期间外出吃饭发作交通事端是工伤吗
事例仲某是某物业公司的锅炉工,其家到物业公司骑自行车约需15分钟。物业公司规则,未经负责人赞同,锅炉工不能脱离作业岗位。2008年11月24日23时到25日的11时为仲某的作业时刻。25日7时20分左右,仲某和搭档打了个招待,说是回家吃早饭。7时30分左右,仲某在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在处理交通事端补偿中,应仲某家族要求,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标明仲某是在回家吃早饭途中受伤的。后仲某家族建议仲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要求确定为工伤。工伤确定部分确定其为工伤。
物业公司不服,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保持了工伤确定决议。物业公司仍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
物业公司以为,公司有员工食堂,能够处理员工用餐问题,仲某未经负责人赞同,私行回家吃早饭,不归于下班,其在回家途中发作机动车事端,不归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到的机动车事端损伤,不该确定为工伤。
工伤确定部分答辩称:(1)仲某回家吃早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事发当天,仲某的作业时刻为上一日的23时至次日11时,长达12个小时,中心有必要歇息吃饭。公司的食堂只供给午饭和晚餐,早餐由员工自己处理。因为公司不供给早餐,因而仲某才回家吃早饭。(3)“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道路。仲某所受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景象,应予确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以为,仲某早晨回家吃早饭归于员工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道路,契合“上下班途中”的景象,工伤确定部分确定其所遭到的机动车事端损伤归于工伤,契合法律规则,故判定保持工伤确定决议。
物业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在作业期间,回家或外出吃饭,尤其是正午外出吃饭的景象是比较遍及的。在此途中假如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颇有争议。实践中无论是工伤确定部分仍是司法组织,既有赞同确定工伤的,也有不赞同确定为工伤的。
否定定见支撑物业公司的观念,以为尽管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规则劳动者有必要在单位食堂吃饭,也不能制止劳动者在单位外面吃饭,但员工在此期间的外出行为不归于下班,也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因而遭到的损伤不该确定为工伤。
而必定定见则支撑本案中法院的定见,以为劳动者外出用餐,是为了处理人体正常的生理需求,是人之常情,应当以为与作业存在亲近相关,能够确定为归于上下班途中,从而能够确定为工伤。
笔者以为,假如单位规则合法合理,那么员工置作业于不管回家吃早饭的行为不能称为下班,反之则能够作为下班。仲某当天的作业时刻长达12小时,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洽谈后能够延伸作业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越一小时;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刻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刻每日不得超越三小时”,即除非通过行政许可实施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不然物业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仲某能够回绝作业12小时,能够提早回家,从这个视点来说,仲某的“回家吃早饭”可算是“下班”。因而本案仲某所受损伤确定为工伤是有道理的。
进一步来说,假如单位有歇息和吃饭的时刻,员工在这个时刻段外出吃饭是不是下班?员工去哪里吃饭,这是员工的行为自在,恐怕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力约束的,这种景象也能够考虑确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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