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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所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2:44
 2002年,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刘张营村乡民张伟预备建一家养殖厂,所以向安子营乡乡政府递交了用地请求。尔后,安子营乡部属的村镇建造管理所给张伟颁布了《村镇规划选地意见书》,将坐落刘张营村16组的一块土地确认由张伟运用。
孰料,建筑养殖厂的工程“惹急”了乡民张荣祥。本来,在安子营乡村镇建造管理所颁布的用地答应中,将张荣祥的承揽责任田规划在了张伟的用地范围内。2010年3月20日,张荣祥一纸诉状将安子营乡人民政府告到了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定吊销安子营乡政府给张伟颁布的用地答应。
因为安子营乡村镇建造管理所没有到现场勘查、测量、放线定界规划,在庭审中拿不出一份根据用以支撑其给张伟发证答应用地的正确性。
■以案释法
管理所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2010年5月28日,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安子营乡村镇建造管理所,不具有独立承当法令责任能力的资历,在没有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向张伟颁布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详细行政行为,其所发生的法令结果应当由安子营乡政府承当。安子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根据,亦未向法院阐明理由,故应当确定该用地答应的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应当依法予以吊销。
一审判定下发后,第三人张伟不服判定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张伟担负”的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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