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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5:38
介绍贿赂罪的最严峻的是3年的有期徒刑,在判处这些的时分能够请求缓刑,要是情节不严峻的话能够不必承受牢狱之灾了,仅仅这个档案中会有罪犯的罪名这个是抹不掉的。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介绍贿赂罪判定书是怎样的
公诉机关F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F县,汉族,文盲,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0日被F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解人汪甲,安徽某律师业务所律师。
辩解人左某,安徽某律师业务所律师(实习)。
F县人民检察院以F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 3日决议适用一般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F县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解人汪甲、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甲在F县湾沚镇“杨黄路”路段征地、拆迁组作业,担任和谐本行政村拆迁业务。期间,洪某等多家拆迁户为了在拆迁过程中得到时任拆迁组担任安顿结算作业的陶乙(另案处理)的照顾,洪某等人欲向陶乙受贿,因不认识陶乙,故要求被告人张甲从中促成,后由被告人张甲代洪某等 7名被拆迁户向陶乙转交贿赂款,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20000元。具体违法现实如下:
1、2011年5月,该村乡民张某乙在其房子拆迁补偿过程中,为能得到陶乙的照顾,托付被告人张甲向陶乙转交贿赂款10000元。
2、2011年9月,该村乡民洪某在其房子拆迁补偿过程中,为能得到陶乙的照顾,托付被告人张甲向陶乙转交贿赂款40000元。
3、2013年3月,该村乡民陈某甲、陈某乙兄弟俩在其房子拆迁补偿过程中,为能得到陶乙的照顾,托付被告人张甲分别向陶乙转交贿赂款20000元和10000元,合计30000元。
4、2013年3月,该村乡民余某(又叫:余小龙)在其房子拆迁补偿过程中,为能得到陶乙的照顾,托付被告人张甲向陶乙转交贿赂款10000元。
5、2013年4月,该村乡民张某丙、罗某在其房子拆迁补偿过程中,为能得到陶乙的照顾,托付被告人张甲向陶乙转交贿赂款各15000元,合计30000元。
被告人张甲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自动告知违法现实。
上述现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证人陶乙、张某乙、洪某、陈某甲、陈某乙、余某、张某丙、罗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身份证明、拆迁布告、安顿结算补偿表、证明资料、归案经过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屡次向国家作业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和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张甲在被追诉前自动告知介绍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能够减轻处分。庭审中,被告人张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的违法现实、情节和悔罪体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违法的风险,本院决议对被告人张甲宣告缓刑。辩解人的上述辩解定见,契合本案现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用。为保证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赏罚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安徽省F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黄XX
人民陪审员  曹XX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X
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介绍贿赂罪的判定书中要写明晰是谁和谁有贿赂的意向的,然后是谁从中穿针引线的,然后触及的金额达到了多少都要写得具体,在最终便是法院的人的姓名等信息了。你能够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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