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节属于投案自首,单位犯罪如何认定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3: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自首是指违法后主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以下便是听讼网河南律师为你收拾的关于“归于投案自首的情节和单位违法自首的确认”的相关材料。
自首的景象有三种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单位自首的确认
结合《刑法》第67条的规则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主动投案。即违法单位在施行违法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团体的毅力主意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供认该单位施行了特定的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操控之下,等候进一步告知违法事实,并终究承受司法机关的侦办、申述和审判的行为。违法单位的投案行为有必要要由其间的自然人来完结,因而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建立违法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调查该投案行为是否根据违法单位的团体毅力、投案人是否代表违法单位投案。可以代表违法单位投案毅力的是参加单位违法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等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是经该单位授权托付并能代表违法单位投案毅力的其他人,包含在单位违法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投案行为是建立单位自首的实质条件。
2.照实供述单位的罪过。参加施行单位违法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等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身投案或许经授权托付并能代表单位投案毅力的其他人代为主动投案后,有必要要由其间的自然人脚踏实地、客观、完全的供述单位的悉数罪过和其本身在其间所施行的罪过,有其他人一同参加的,还应当一起供述其他人的罪过,才干确认为自首。照实供述罪过反映了施行违法今后的单位和相关涉案人员悔罪的详细表现和违法今后关于违法的情绪,关于违法人的处分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机关追究其罪过供给了客观事实依据,并使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契合自首准则的立法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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