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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什么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有其法定规范和特定的意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作者应得薪酬(即在劳作者已供给正常劳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作合同规则的规范应当支交给劳作者的悉数劳作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则付薪时刻未付出劳作者薪酬。
依据原劳作部《对〈薪酬付出暂行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则》(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作者的薪酬不包括以下减发薪酬的状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则的;
(2)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中有明确规则的;
(3)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并经职代会赞同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则的;
(4)企业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酬有必要下浮的(但支交给劳作者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
(5)因劳作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酬等。
“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抵抗的自然灾害、战役等原因,无法准时付出薪酬;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过期付出劳作者薪酬,延期时刻的最长约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各地状况确认。其他状况下拖欠薪酬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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