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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期间突然坠楼身亡,医院的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8:29
患者患病住院期间跳楼,关于医院来说声誉上会有必定的危害,这时死者的家族会以为医院也应该要对此承当必定的职责,要是医院监管好了或许就不会发作这样的悲惨剧了。那么,患者在医院期间忽然坠楼身亡,医院的职责怎么确定?
患者在医院期间忽然坠楼身亡,医院的职责怎么确定?
假如患者是结核病,而非精力病,不存在监护职责,因而,自行坠楼身亡,医院是不担任的。假如是因为医院的设备坠楼身亡,医院应该承当职责。
【以案说法】
患者因患多种疾病到医院承受医治,医治期间该患者从医院6楼一跃而下自杀身亡。患者家族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备职责和存在办理缝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医院补偿各项丢失78万余元。近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确定医院医治及护理行为无差错,无需承当对自杀患者家族的补偿职责。
年过五旬的林某患有麻木性发呆、神经性梅毒、十二指肠溃疡等多种疾病, 2012年2月起,林某屡次到厦门某医院承受医治。2013年11月8日,林某再次入院,在该医院住院部六楼住院医治。
次日清晨3时40分,陪护林某的家族发现林某不在病床上,情急之下医护人员和林某家族随即分头寻觅,一小时后发现林某倒在3楼阳台上,随即对林某打开抢救,但经抢救无效逝世。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事发现场,警方查询勘验后出具了一份报警回执,载明林某系跳楼自杀导致逝世。
林某的家族以为,该医院作为专业的医治组织,在现已查明林某患有精力疾病的情况下,明知其在病态分配下随时或许忽然发作自杀、自伤、外逃等事情,却疏于安全留意职责,没有采纳安全防备办理办法,对林某的逝世负有职责。因而恳求法院判令医院补偿林某的家族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施救医疗费用等丢失合计78.6万元。
同安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林某第三次到该医院住院医治,入院确诊为麻木性发呆和神经性梅毒。入院后该院给予养分神经、改进循环、青霉素抗梅毒、操控精力症状等医治,并施行腰椎穿刺术。入院当日,医院向林某家族出具《护理风险奉告单》和《病况奉告书》,奉告患者家族:林某患有多种疾病,存在跌倒、滑倒、坠床、压疮等各种风险,建议家族“需24小时身边陪护”。林某的儿子小林在《奉告单》和《奉告书》上签了名。法院以为,该医院并非专项医治精力疾病的医院,作为一般医院,该院现已尽到了相应的办理或护理职责,关于林某逝世成果的发作,并不具有办理或护理上的差错。
据此,法院判定驳回了林某家族的悉数诉讼恳求。
■法官说法■
患者自杀与医院的医治行为无因果联系
承办此案的法官李强在承受采访时剖析,该案争议的焦点应是医院关于林某的逝世是否存在差错及应否承当补偿职责。
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公民、法人违背合同职责,或许因施行侵权行为,给他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中林某因麻木性发呆、神经性梅毒而进入该医院承受医治,医患两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联系,医院应当依照标准为患者供给安全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
死者林某的家族举证证明该医院违背合同职责施行侵权导致林某的危害。依据医院向林某的儿子小林出具的《护理风险奉告书》及《病况奉告书》,现已明确要求林某的家族应24小时陪护。该医院作为一般医院,并非专项医治精力疾病的医院,依据林某的病况确诊,其所患疾病为麻木性发呆、神经性梅毒,并非精力疾病,医院方所采纳的护理办法,其意图是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观测,对患者的病况进行合理医治,而不能以此视为医院方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关照患者,约束患者的人身自由。
根据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林某系清晨趁陪护亲属熟睡之机自杀身亡,而林某入院及住院期间,并无痕迹显现其有轻生之念,且在家族发现林某脱离病房后,医护人员活跃合作家族进行寻觅,发现林某坠楼后医院也活跃予以抢救。
综上,该医院现已尽到了相应的办理或护理职责,关于林某逝世成果的发作,并不具有办理或护理上的差错,林某坠楼逝世的危害结果与医院的医治行为无因果联系,林某家族无法举证证明其建议,依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故原告要求医院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诉讼恳求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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