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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突发疾病”的范畴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3:38
【案情】
黄某系某镇小学教师。2011年10月24日10时30分许,黄某在第三节课后来到校长室,奉告校长身体不舒服,并在里屋床上躺了约10分钟,然后向校长请假回家。当日11时许行至其家大门口时,忽然跌倒。该村卫生室医师吕某被叫到现场对黄某施行救治,送服救心丸无效,心脏已中止跳动,经确诊为心肌梗塞逝世。期间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待急救中心作业人员赶到后,承认黄某因心脏病已逝世,未再施行进一步抢救办法。2012年3月12日某县人民医院出具确诊证明书,证明黄某为心源性猝死。2011年11月4日,黄某之妻赵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并供给了相关依据,证明黄某是某镇小学教师,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逝世。人社局经审阅查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为此,赵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被告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决议。
【审理】
一审法院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则“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某县人社局具有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的主体资格,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并作出工伤确定归于其职权范围。《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黄某是某镇小学教师,系该校员工。黄某在2011年10月24日上午上班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身体不适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上发作的,且第三节课后到校长室把身体不适状况奉告校长,并在校长室床上歇息了约10分钟,后请假回家。身体不适是疾病突发的先期症状,疾病的加剧是一个继续的进程,先请假回家歇息契合常理。黄某正是在离校10分钟后即晕倒在回家途中,经抢救无效逝世的。因而黄某的逝世契合《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景象。人社局作出不予确定工伤决议,显属首要依据不足。故判定吊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决议;限令人社局在判定收效后六十日内对黄某逝世是否视同工伤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1、何谓“突发疾病”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该法令并没有对疾病的品种和程度作出特别的规则。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的规则,上述“突发疾病”包含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刻,以医疗机构的初度确诊时刻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刻。据此能够以为“身体不适”也归于突发疾病。
2、本案景象是否归于“突发疾病”领域
从“视为工伤”的立法精力来看,一般的工伤确定须遵照“三工准则”,也即“作业时刻,作业岗位,因作业原因伤亡”,可是在遵照一般准则的状况下,为了照料劳动者的权益,特别建立了“视为工伤”的准则。《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便是这样的“视为工伤”准则,它在要求满意“作业时刻”、“作业岗位”的条件下,并没有要求“因作业原因”伤亡,而只需“突发疾病” 逝世就能够了,可是却对“突发疾病”逝世作出了严厉的约束,这便是法令建立“视为工伤”准则的既特别维护又严厉约束的立法精力。实践中,《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首要是对在作业时刻、作业岗位猝死的劳动者的“特别”照料。“突发疾病”逝世虽不是因作业原因发病而导致逝世,可是因其病况的突发性和结果的严重性,为了安慰死者家属,因而立法特别将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上的突发疾病逝世视为工伤。本案中,黄某系某镇小学教职员工,在上班期间因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晕倒在回家途中,经抢救无效逝世,黄某感到身体不适的时刻系上班期间,归于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上,契合上述“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景象,应当视同工伤,法院的工伤确定契合社会常理和法令原旨。
3、“身体不适”到“突发疾病”的因果关系怎么证明
本案中人社局上诉提出了“原审法院确定黄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属片面揣度”、“黄某逝世和作业期间身体不适没有因果关系”的定见。咱们以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依据日常生活经历规律推定的现实法庭能够直接确定,突发疾病前身体不适契合常理,从身体不适到发病逝世契合疾病发展规律,故对黄某作业期间身体不适与突发疾病逝世之间的因果关系无需举证证明。当然,假如人社局供给反证,足以证明黄某突发疾病逝世与其从前的“身体不适”无关,则能够推翻上述日常经历规律,但本案人社局没有供给任何对立依据,故其提出的“黄某逝世和作业期间身体不适没有因果关系”的定见不能成立。
作者:陈希国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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