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是否允许农村土地确权中“调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21:24

应答应在乡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人地对立严峻的当地进行土地“微调”。主要依据:一是二轮承揽以来积累了一些人地对立,使“微调”成为迫切需要。二是此次土地确权挂号进程中存在很多“多地”问题,使“微调”成为相对或许。
主张在乡村土地确权“调地”时掌握4个准则:
1、法令先行和谐一致的准则
主张对调整乡村土地联系的法令法规进行有用整合,及时修订土地管理法、乡村土地承揽法、物权法等法令之间抵触的部分,及时修订完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方法,完善乡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令法规等。
2、安稳为条件微观调整的准则
“调地”应以“安稳”为条件,坚持公正相等、保证底线,在二轮土地承揽的基础上,答应对承揽地分配严峻不合理的单个村做部分调整。对实测面积多出承揽合同面积份额较高的部分,调出多地部分优先用于保证无地或少地农人,其他再进行二次分配。
3、量体裁衣乡民自治为主的准则
一方面要有相关权威性法令法规政策性文件加以辅导束缚,也要留给当地底层安排和乡民委员会自主立异的空间,答应各地干部大众在不违反国家根本法令法规的情况下,发挥乡民自治安排效果,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出“调地”的实际操作方法规程。
4、丰厚胶葛处理机制的准则
进一步丰厚调停方法,充分发挥德高望重的“第三人”、村委会、底层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等调停效果,并将调停贯穿于裁定和诉讼之中。树立和标准农业承揽合同裁定组织,在立法上树立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裁定前置准则。法院要坚持依法办案,慎重处理,引导大众依法处理胶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