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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3:42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公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55条中规则:“医疗机构发作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分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责令期限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分撤消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以为有必要对该罪的确定、处分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评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员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剖析该罪:   首要,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次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治病救人的崇高任务,国家对从医的主体、作业活动都拟定了许多法令、法规以确保医疗部队的整体素质和作业水平,以确保广阔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如他们在作业中严峻不负责任,轻则或许形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乃至致人逝世,并严峻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作业次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承受医治、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危害目标。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许体检过程中,粗枝大叶,玩忽职守,不实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实行医疗护理责任,因而形成就诊人员逝世或严峻危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办法既可所以作为,如医疗人员过错的确诊病况、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所以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不及时抢救或作业中擅离职守,致使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等。而且本罪要求只要以上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形成就诊人员逝世或身体严峻危害时,才干构本钱罪。《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峻危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供给判别的规范,而现在也没有清晰的司法解释,在实践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归于医疗事故就构本钱罪的过错做法,咱们以为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由于医疗事故确定的性质和规范与本罪的确定都不同,而且医疗危害成果呈现的要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略直接选用医疗事故判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判定规范》为参照根据,拟定较为具体的判定规范更为适宜,而且由于《人体重伤判定规范》现已运作运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查验,而以他为蓝本拟定的规范会更易被人们把握和运用。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共同的。即除了要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有必要是在国有、团体医疗机构中从事医治、救治、担任护理作业的医生、药师和护理以及经国家主管部分赞同开业的个别诊所的行医人员;实践上医疗科学是最顶级、最杂乱的学科之一,医疗职业在现在仍是一种高危险的职业,对许多疾病的确诊、医治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约束,不少查看、确诊和医治办法自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或许导致严峻的成果。因而要求从业者有必要承受杰出的练习,并在从业过程中坚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时间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形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力高度严峻,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备及办理、外界搅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天经地义的;尽管咱们不支持因上述特别危险而撤销医疗事故的观念,但更不赞同扩展刑事制裁的规模。咱们以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要那些片面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成果或许发作并期望或放任其发作的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形成就诊人员逝世或身体健康严峻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实际主体。    其他不具有行医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形成就诊人员逝世或身体严峻危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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