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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4:23
海上稳妥合同是对被稳妥人遭受的经济丢失进行补偿的合同;假如被稳妥人不会因产业的灭失或危害而遭受丢失,天然也就没有补偿可言。因而,首要,被稳妥人与稳妥标的之间一定要具有经济上的利害联系。第二,这种利害联系有必要是合法的,假如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种利益,那么也不可能得到稳妥的保证。第三,因为稳妥意义上的补偿,不是康复稳妥标的受损前的物理情况,所以这种丢失一定要能以经济形式进行衡量,不然便难以谈补偿了。
因为稳妥利益的意义非常广泛, 并且还存在近因准则,因而很难给稳妥利益下一个严厉的界说。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并没有给出有关稳妥利益的界说, 仅仅规则每一个与海上运务 (marine adventure) 有利害联系的人都具有稳妥利益,特别是那些与海上运务或在海上运务中处于危险下的任何稳妥产业有法定的或合理的(衡平法)利害联系的人;这种利害联系使他因稳妥产业的安全或及时抵达而获益,也因其灭失、损坏或被拘留而受害或由此发作法律责任。 这一规则源于1806年Lucena v. Craufurd一案中法官所做的评述:
一个人与一事物有利害联系,他就会因该事物情况的改变而获益或受损;并且其安全情况和杰出情况应继续对这个人构成严重影响。这种利害联系即不要求他对这一产业具有悉数或部分所有权,也不标明这一产业是被没收的产业,但却意味着与稳妥标的有某种联系或牵连。这种联系或牵连在投保的危险发作时会对被稳妥人形成危害、损伤或晦气。与处于某种危险或危险中的事物有联系的人,如有的确存在的优点或利益,就这些危险或危险而言,能够说他与该事物的安全有利害联系。与保管一件东西有利害联系便是说这个人因这件东西的存在而获益,也因其受损而处于晦气位置。产业和与其之间的利害联系有很大的差异,关于前者而言能够用价值去衡量,但关于后者就要全面考虑由此发作的利益、优点及依赖于这种利害联系而存在的各个方面。
大多数评论稳妥利益这一概念的判例都是比较陈旧的判例。有关这一问题的新判例是Sharp and Roarer Investments Ltd. v. Sphere Drake Insurance Plc. (The Moonacre) 一案。 正如本节及今后所做的评论那样,那些评论这一问题的判例中所关怀的一个要害问题是,被稳妥人与稳妥标的是否有满足近的联系使之能够公正地说,在稳妥标的发作危害或灭失时被稳妥人应当得到补偿。假如没有这种满足近的联系,那么该稳妥合同便是赌博合同。
但是,人们从没说应当存在一种稳妥合同,这种合同不是赌博合同,但在没有稳妥利益时应当有用。因而,只需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具有满足的利害联系能够使稳妥合同成为非赌博合同,那么,就应当推定被稳妥人有权要求履行这一合同。 在1995年的The Capricorn一案中,法官说“该保单…… ……并没有赌博或相似的标志。假如稳妥人以深思熟虑的条款承保了被稳妥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危险,那么法庭在承受稳妥人称被稳妥人没有稳妥利益的抗辩时要特别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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