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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减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7:29
1.计税根据: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2.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缔造一般规范住所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求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进寓居条件而朝让原自用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寓居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寓居满三年未满五年的,折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寓居未满三年的,按规则计征土地增值税。(4).对居民个人具有的一般住所,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1994年1月1日曾经已签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管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曾经已签定房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则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今后五年内初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关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则五年免税期今后初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务、税务部分审阅,并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能够恰当延伸免税期限。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许其他方法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7).关于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出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出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两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份额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吞并中,对被吞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吞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对个人之间交换自有寓居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能够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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