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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约定可以影响子女主张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5:45

2015年8月份,张某与叶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好:婚生子叶某某随张某日子,叶某不担负抚育费。现叶某某以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叶某每月付出抚育费1000元。
【不合】
对离婚时夫妻两边约好由一方单独抚育子女是否影响子女建议抚育费,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离婚后,爸爸妈妈对子女仍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并不阻碍子女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归纳考虑爸爸妈妈两边经济状况有无改变,子女日子费、教育费有无添加等要素,然后终究断定原协议是否需求改变。
【分析】
专业人士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1、法令答应有抚育才干的父或母一方单独抚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定见》第10条规则:“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日子并由抚育方担负子女悉数抚育费。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干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依据该规则,在直接抚育方有才干单独抚育子女时,爸爸妈妈两边能够约好另一方不付出抚育费。
2、离婚协议对夫妻两边均有约束力。抚育胶葛的原告尽管是子女,但实践上都是抚育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申述的。夫妻两边终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归纳考虑离婚与否、子女抚育权归属、抚育费担负、一起财产切割、一起债款承当等一系列问题后终究作出的决议。子女抚育费的担负方法以及担负数额的确认必定与其它问题密切相关:或是为了让对方赞同离婚,又或是为了取得子女抚育权,再或是抚育方多分了一起财产等等。若是支撑抚育方在非必要状况下以子女名义诉请另一方付出抚育费,将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危害另一方的利益。
3、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必要是在必要时提出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尽管规则了爸爸妈妈达到的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并不阻碍子女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但在法条原文中有“必要时”、“合理”等限制性词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定见》第18条规则:“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干,应予支撑。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依据该规则,只有当抚育方的抚育才干显着不能保证子女实践所需费用,而另一方又有给付才干时,添加抚育费的诉请才干取得支撑。
综上,本案中,应对爸爸妈妈两边的经济状况有无改变,子女实践需求有无添加等进行调查了解,若抚育方现在的确没有单独抚育子女的才干,则应支撑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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