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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终止合同的赔偿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9:32
加盟店中止合同怎么补偿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作、运营及分销权,则合约主动中止,而加盟店已付出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下日数的份额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背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施行单方面中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补偿,但不限于双倍补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告破产或清盘,合约将主动中止。
1. 补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告诉加盟店后施行单方面中止合约而毋须担负任何法令职责及毋须作出任何补偿:
1) 加盟店违背合约任何条件;
2)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赞同,在任何情况下封闭其店肆,或未经总店书面赞同而在另一场所运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
3) 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工妄图阻挠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运营规模、货仓规模、工作规模;
4) 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前书面赞同使用总店具有的任何商标在我国制作、运营、分销货品;
5) 加盟店损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 加盟店有危害总店商业诺言的行为;
7) 加盟店在其规模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举动;
8) 加盟店逾期超越合同约好期限仍末交纳合约规则的费用或其它敷衍金钱;
9)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赞同,私行进行批发事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越总店允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
2. 处理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中止之后约好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回收按合约由总店免费供给给加盟店的一切物品。
如加盟店不恪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背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撤销合约及中止供给产品予加盟店,总店将保存向加盟店追查补偿及采纳法令举动的权力。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因为任何原因中止后,加盟店有必要做到:
1) 付出敷衍的金钱予总店;
2) 中止运营,并不行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宣称归于总店的一部分;
3) 中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相似的商标或记号;
4) 将有关物品,包含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扬材料、营运守则、运营手册、文具、发票、表格、规划图样及记载退回总店;
5) 将一切关于总店及加盟店称号的宣扬招牌拆毁;
6) 将仍持有但未付款予总店的产品交还总店;
7) 持续恪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职责;
8) 其它条款。
3. 制止
加盟店的运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中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行直接或间接地:
1) 运营、参加或触及任何与加盟店出售货品的事务相相似或会发生竞赛的职业;
2) 招聘或妄图招聘任安在合约中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招聘的职工,或诱使该职工脱离他们本来的单位;
3) 吸引总店或其它加盟店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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