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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及公共领域实施招投标时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8:40
《招招标法》,对标准修建商场行为,强化招招标办理起到了活跃的效果。可是,从审计实践看,在现在状况下,遵循《招招标法》的力度遍及不行.招招标的办理不标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招招标流于形式,存在不正当买卖和腐败现象。推广招招标的力度不行,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躲避招标,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则操作,表面上招标单位谁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漏洞,但是其间却躲藏著“明招暗定”的现象。既要得到工程,又要把得到的工程看似合法化,只要在暗里活动,终究在招标中天然中标。虚伪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法,施行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却违法的招标行为,包含“领导指令买卖”、“权钱买卖”、“联系买卖”、操控评标(评分标准、评定进程、评委人选、施行差别待遇等)。对包含按法律规则采纳有必要的招标方法建立合同联系的项目,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别离与多家承包人进行联系和金钱买卖;有的直接就与施工企业独自商洽或许议标缔约;有的作为某一合同的弥补合同与合作方到达利益同享的默契等。
(二)程序不标准,参与招招标的各类人员缺少责任意识。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参与招招标的各个单位或部分往往采纳不同的方法或手法完成自己的意图。在招招标进程中常常避开标准的运作规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
1.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已确认了中标人,就会运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这一意图贯穿于整个招标进程。比方:某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中,招标方通过资历预审,确认了6家招标单位,组织了巨大的调查团对拟参与招标单位进行了调查。事实上,在调查招标单位曾经就现已确认了一家意向单位。所以招标方就依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色、报价及施工技能计划、获奖状况等要素,设置一系列有利于意向单位中标的评标方法、评标方针。
2.招标单位为了能中标而赚取赢利,会竭尽各种手法到达自己的意图。有的招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就暗里勾结几个招标单位为其“陪标”,或许与招标人勾结招标方之间“陪标”。这些陪标单位要么将标书制造的很粗糙、要么底子就不依照招标书的要求进行编写、要么便是连招标资质都达不到等等状况。天然地,这些招标单位很随意地就被筛选。
3.一起,招标署理组织为完成招标单位的希望,投其所好,也会被招标单位牵着鼻子走;项目监理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并没有真实发挥监理的效果。
(三)招标单位恶性竞赛,影响了项目招招标本应该带来的效益。在我国修建商场上,各式各样的施工部队许多,为了承包工程,就不吝血本压价,搞恶性竞赛、无序竞赛,终究失去了招招标原本的客观公平、确保工程质量、进步经济效益的方针。由于:其一,在既定的施工技能水平和施工办理条件下,既要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常常会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呈现“豆腐渣”工程;其二,中标价压低,施工单位常常会在施工进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造单位追加资金、或许将施工期延伸(特别是对一些工期比较紧、建造方急需要用),最终决算时工程价严峻超支,失去了招招标自身能进步经济效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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