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等诉张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4:31
赵一兴等诉张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9)二中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赵一兴,男,汉族,1934年3月20日出世,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2号院6号楼5门201号。
托付代理人曾欣昕,女,满族,1973年10月8日出世,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4号院1楼143号。
原告霍菊弟(又叫霍菊娣),女,汉族,1938年8月1日出世,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414住宅楼315室。
被告张玉海,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世,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芝麻王村16号。
原告赵一兴、霍菊弟诉被告张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兴的托付代理人曾欣昕,被告张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霍菊弟系本院依法追加之一起原告,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赵一兴诉称:2007年8月9日,自己与霍菊弟、浦迈俊作为97103938.0号发明专利的一起权利人,与被告张玉海签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首要约好咱们将该专利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玉海。2007年8月31日,该专利正式处理了著录项目改变手续,张玉海已成为该专利的权利人。但张玉海至今未按约付出15万元转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张玉海向自己付出转让费5万元及违约金2500元。
被告张玉海辩称:赵一兴所说的签约及转让专利权等是现实,但是在2007年8月7日,我已给付霍菊弟20万元,尽管其时她写的是借单,但已说好其间仅有5万元是她个人的告贷,其他的15万元便是涉案合同约好的转让费。因而,我不同意赵一兴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一种预制外墙外侧保温防渗装修构件”的涉案发明专利系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于1997年4月7日请求,于1999年6月5日取得授权,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均为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
2007年8月9日,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与张玉海签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首要约好: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将涉案“一种预制外墙外侧保温防渗装修构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张玉海;张玉海应付出转让费15万元,为税后金额,选用分期付款方法付出,第一笔50%即75 000元在合同收效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法付出;如转让方拒不交给悉数技术材料,处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转让方逾期交给技术材料处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每逾期一周,付出违约金1万元,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停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要求返还悉数材料,并要求赔偿损失或付出违约金1万元;受让方逾期付出转让费,每逾期一个月付出违约金500元,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停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付出违约金1万元;本合同自两边签约之日起收效,自专利局对两边所做的《著录事项改变》进行挂号并予以布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9)二中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赵一兴,男,汉族,1934年3月20日出世,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2号院6号楼5门201号。
托付代理人曾欣昕,女,满族,1973年10月8日出世,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4号院1楼143号。
原告霍菊弟(又叫霍菊娣),女,汉族,1938年8月1日出世,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414住宅楼315室。
被告张玉海,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世,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芝麻王村16号。
原告赵一兴、霍菊弟诉被告张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兴的托付代理人曾欣昕,被告张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霍菊弟系本院依法追加之一起原告,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赵一兴诉称:2007年8月9日,自己与霍菊弟、浦迈俊作为97103938.0号发明专利的一起权利人,与被告张玉海签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首要约好咱们将该专利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玉海。2007年8月31日,该专利正式处理了著录项目改变手续,张玉海已成为该专利的权利人。但张玉海至今未按约付出15万元转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张玉海向自己付出转让费5万元及违约金2500元。
被告张玉海辩称:赵一兴所说的签约及转让专利权等是现实,但是在2007年8月7日,我已给付霍菊弟20万元,尽管其时她写的是借单,但已说好其间仅有5万元是她个人的告贷,其他的15万元便是涉案合同约好的转让费。因而,我不同意赵一兴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一种预制外墙外侧保温防渗装修构件”的涉案发明专利系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于1997年4月7日请求,于1999年6月5日取得授权,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均为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
2007年8月9日,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与张玉海签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首要约好: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将涉案“一种预制外墙外侧保温防渗装修构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张玉海;张玉海应付出转让费15万元,为税后金额,选用分期付款方法付出,第一笔50%即75 000元在合同收效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法付出;如转让方拒不交给悉数技术材料,处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转让方逾期交给技术材料处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每逾期一周,付出违约金1万元,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停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要求返还悉数材料,并要求赔偿损失或付出违约金1万元;受让方逾期付出转让费,每逾期一个月付出违约金500元,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停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付出违约金1万元;本合同自两边签约之日起收效,自专利局对两边所做的《著录事项改变》进行挂号并予以布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