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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7:23
一、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是注册商标。可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是否包含服务商标现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不合。笔者以为,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应当包含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名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供给的服务和别人供给的相同或相似的服务相差异而运用的专门符号。依据《商标法》的规则,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力,并受法令平等的维护。
一起,维护服务商标也已成为世界趋势。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建立刑事诉讼程序和赏罚对具有商业规划的成心冒充商标行为给予赏罚。其间的冒充商标行为便包含冒充注册服务商标。
可是,对注册服务商标给予刑法维护,仅仅刑法的应然状况。现在我国《刑法》在描绘本罪的构成要讲时选用的是“在同一种产品上”,字面意义上“产品”确实不同于“服务”,以此了解本罪的违法目标应只限于产品商标,而不包含服务商标,明显,刑事立法在这一点上存在遗漏。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假如将服务商标作为该罪的违法目标,则有违《刑法》的这一根本准则,因而,笔者以为有必要经过对《刑法》的修正予以补偿和完善。
二、对“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确认
关于怎么确认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产品”,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是“同一种产品”,是指在功用、用处、生产部门、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等方面相同的产品,或许相关顾客一般以为相同的产品,确守时,应选用尼斯协议世界分类法并结合相关顾客对产品的一般知道进行归纳判别。第二种观念是“同一种产品”应以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为参照产品,以《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为根底,以产品的通用称号和用处作为首要规范,一起还应当参阅产品的首要原料、消费目标、出售途径等要素。笔者以为,确认“同一种产品”的参照产品应当是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判别待确认的产品与参照产品是否归于同一种产品应以国家法定产品分类表,即《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为规范。理由如下:
首要,判别同一种产品要确认同一种产品的参照产品。《商标法》清晰规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因而,判别同一种产品首要要以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为参照产品。
其次,判别待确认产品与参照产品是否归于同一种产品应选用国家法定产品分类表,也便是尼斯协议分类法为规范,即我国参加尼斯协议后通用的《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为规范。
再次,以顾客对产品的一般知道为规范或以尼斯分类法为根底,参阅其他要素的归纳规范。笔者以为,《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作为商标注册产品规范,正是为了差异不同品种的产品而拟定的,作为一种规范,其必定是以平常人的一般经历规律作为确认此类与彼类界限的依据。而顾客对产品的一般认知经历是以顾客作为一个正常人或一般人为规范点评目标的。因而,顾客对产品的一般认知经历与拟定该规范界限时所依据的平常人的一般认知经历应当是相同的。换言之,如顾客是规范所设定的平常人,以《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为规范和以顾客一般认知经历为规范其实是同一种判别办法,都是以一般认知经历为规范的,仅仅前者经过规范规则得客观、清晰、直接,后者片面、不易确认且复杂多变,所以应以前者为规范更科学。
怎么确认相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一款规则:《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许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无不同、足以对大众发作误导的商标。依据这一解说,“相同的商标”能够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相同的商标,另一种是根本相同的商标。那么怎么确认“根本相同”呢笔者以为,应当清晰以下问题:
首要,应当判别何谓“根本无不同”“根本无不同”是指冒充的商标与权力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通行的构图及色彩,或许其各要素组合后的全体结构根本无不同,或许其立体形状、色彩组合根本无不同。
其次,怎么判别“足以使顾客发作误导”所谓足以形成误导,是指足以使顾客对产品的来历发作误认,或许发作对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别联络的错误知道。
再次,确认“根本相同”的评判规范。一般以为,存在两种规范:一是专家规范,即凭仗相关专家的认知水平、实践经历而得出的科学判定;二是以顾客一般的辨认才干为规范,即参阅大多数顾客在一般情况下的辨认才干、一般经历,只需足以使大多数顾客误以为是相同商标的,就能够确以为是相同的商标。但这两种规范存在必定的缺点,假如以一般顾客为规范,由于一般顾客的注意力不行,使判别规范过于广泛,有可能将具有不同的商标确以为相同商标;假如以相关专家为规范,则会过火进步判别的规范,由于专家较为专业,注意力过高,会使规范过于严厉,则有可能将根本无不同的商标确以为不同的商标。因而,笔者以为,应以相关顾客的一般注意力为规范。相关顾客,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产品发作联络的顾客,此类顾客比一般顾客更了解产品,也更具有发言权;而一般注意力既不会过火严厉,也不会过分大略。以相关顾客的一部注意力去评判,才干愈加全面和公正地判别两种商标是否为“根本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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