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程序违法与实体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效果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5:59

一、事例与问题
事例1 平山县人民法院1997年3月12日判定(《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
平山县劳动就业办理局在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间,收取劳务办理费、劳务服务费、县内临时工办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场收入等合计50余万元。1996年11月,平山县地税局向就业局宣布期限申报交税告诉书,其后又两次宣布期限交交税款告诉,但就业局均未如期实行。同年12月,地税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46条的规则为根据,对就业局处以罚款。就业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议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则,将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法律根据奉告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和申辩、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按照第36条的规则,搜集有关依据,按照第37条的规则,制造查询笔录。这些作业,地税局都没有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4条第2项的规则,该决议应予吊销。就业局诉称自己不是交税义务人,向其交税是过错的;地税局辩称原告便是归于交税义务人,应当依法交税,是行政法律实体方面的争议。现已查明,该行政处理决议从程序上违法,依法应予吊销,法院无需再就行政法律实体方面的争议继续进行审理。
本案中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定吊销、一起清晰逃避实体检查。这一做法是否稳当并非一个自明的问题。由于:虽然法院吊销一个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自身无可厚非,可是,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在实体方面是存在争议的;以程序违法为由的吊销判定并没有提示实体方面的司法判别、也就不能确保这种争议不会再次发展为行政诉讼。假定行政机关从头实行正确的程序作出一个内容与本来相同的新的行政行为,原告就这个新行为从头申述,假如法院判别新行为合法、则会使原告绝望,假如法院判别新行为违法、则等于没有及时对原告的权力予以救助[1]。
这个事例反映出,跟着行政程序法制的整备,咱们有必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行政诉讼中,法院在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是应该当即以此为由判定吊销该行为,仍是应该接着进入实体检查?
二、我国的问题情况
1、实定法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实定法没有进行清晰规则。可是,咱们能够经过对相关规则的归纳解说,在必定程度上推断出我国立法者的情绪。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第54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违背法定程序的详细行政行为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这条规则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能够独自构成吊销判定的适用条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