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解除已经过户的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5:49在实践中,咱们都知道对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的各种权力,咱们许多的人都是不太清楚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权力是有哪些呢?能够能够免除现已过户的合同吗?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破产管理人能够免除现已过户的合同。
《企业破产法》
1、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管理人对破产请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
管理人决议持续实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供给担保。管理人不供给担保的,视为免除合同。
2、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款人会议举行之前,管理人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经营或许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答应。
3、第六十九条管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
(七)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
4、合同免除后,给对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 当事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款。
法令已然清晰规则管理人享有合同免除权,就应当包括有“管理人合理行使合同免除权”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决议免除合同的意思表明有必要经过合理、清晰的方法予以表达,且不能乱用成心形成相对人的丢失。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则,破产管理人免除合同的规模为“破产请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在行使方法上,要求“自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免除合同;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免除权仅是一项权力,并非遇一切合同就有必要免除;在权力救助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免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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