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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1:35

一、案情 
原告李某,女,2002年出世,是被告某村乡民,户籍与其母亲在一起。2008年3月,因延吉市长白路延伸工程,市政府在某村征用土地,并付出了征地补偿费。被告某村经乡民大会评论,拟定了分配计划,计划规则对户籍和父亲在一起的未成年人,按百分之三十分配征地补偿款,户籍和母亲在一起的未成年人,以及没有参加第二轮土地承揽的乡民,不予分配。原告申述到法院,要求被告以相等乡民待遇付出征地补偿费。 
二、审判 
延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李某是在被告某村出世,并依法登记为有常住户口的人,应当确定为具有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团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整体乡民团体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一起享有,享有乡民待遇的乡民一起参加分配,原告享有相同的乡民权力及相等待遇,相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则,法院判定被告某村按同乡民待遇付出原告征地补偿费。被告未上诉,并已主动实行判定。 
三、分析 
征地补偿费是乡村团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付出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除的补偿,安顿补助费是被安顿人员损失具有日子保证功用的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有必要确认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问题。关于乡村团体成员的特征,一是具有相等性,即不分出世先、奉献巨细等,其成员资历一律相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即其成员便是当地乡民,所生子女,自出世后主动获得该团体成员资历,或经过婚姻、收养迁入而获得成员资历。关于乡村团体成员资历的判别规范:一是方式规范,即户口,只需户口在该团体的,就应该确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团体的成员;二是本质规范,即看是否需求该乡村团体的土地为其供给最基本的生计保证。征地补偿费首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分配,统筹团体和农人的利益,在分配中应坚持男女相等的准则,不得掠夺、损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在实践中要区别不同状况进行界定:一是对婚入婚出人口资历的确定。成婚到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团体经济组织承揽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历。户籍已迁出的,只享有安顿补助费的分配资历,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历。成婚到本团体经济组织且户籍已迁入的,没有承揽地,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历(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团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顿补助费)。因离婚、丧偶转出、转入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资历的确定。二是对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分配资历的确定。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但国家为其供给最基本的生计保证之前,仍为原团体成员。这部分人在本团体经济组织承揽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分配资历;没有承揽地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团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顿补助费的分配资历。已工作并农转非的,在本团体经济组织承揽地被征收的,享有安顿补助费的分配资历,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历;没有承揽地的,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分配资历。三是对服刑人员分配资历的确定。乡民服刑的,仍然是该乡村团体的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分配资历。四是对“空挂户”人员分配资历的确定。“空挂户”人员是指为自己供给方便和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本团体经济组织,不需求该团体经济组织为其供给最基本的生计保证,不是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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