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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收案立案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7:39
发布部分: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琼府[2001]26号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矩。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受理其统辖规模内的行政复议案子。第三条  行政复议立案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恳求应当进行挂号,并作如下检查或许处理:(一)行政复议恳求是否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所规则的收案规模。对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恳求,不予受理。(二)行政复议案子的被恳求人是否行政机关或许由法令、法规授权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安排。(三)恳求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恳求是否归于本机关受理规模;是否超越法定复议恳求期限。详细行政行为交待诉权不清晰或许过错的,自送达之日起到当事人知道之日时效中止。(四)恳求人恳求行政复议需有清晰的恳求,并持有被恳求复议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决议(判决、告诉)等资料;对行政机关或许法定安排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制造、不送达法定文书的,处理相对人只要能证明详细行政行为的存在并契合其他行政复议恳求条件的,应予受理。(五)恳求人、被恳求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法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的资历、权限、才能是否合法。(六)恳求人是否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予受理。(七)恳求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同时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提出检查恳求的,予以受理或许转送。(八)对恳求人在行政复议中同时提出行政补偿恳求,应当检查恳求书载明的关于行政补偿的详细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契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第四条  行政复议立案人员对不属本机关受案规模或许不契合行政复议案子的,应当别离状况作出处理:(一)虽属行政复议受案规模,但不属本机关统辖的行政复议案子,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恳求行政复议;(二)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规模的行政争议,奉告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述;当事人坚持恳求行政复议的,应当决议不予受理;(三)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奖惩、任免决议等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恳求行政复议的,应当奉告当事人向有关部分恳求处理。第五条  行政复议立案人员自收到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行政复议恳求资料之日起5日内,别离不同状况作出处理:(一)契合立案条件的,制造行政复议案子立案呈报表,填写承办定见,并报部分负责人批阅;该部分负责人批阅的日期为立案日期;(二)关于行政复议恳求手续不完全或许根据资料缺乏的,能够要求当事人期限弥补;当事人回绝弥补、不在期限内弥补或许所供给的根据资料达不到立案要求的,奉告当事人取回恳求资料;当事人不肯取回仍坚持行政复议的,视为未恳求;(三)对不契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当决议不予受理。第六条  已立案的行政复议案子,行政复议立案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被恳求人宣布行政复议答复告诉书;被恳求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告诉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或许其他有关资料;逾期不答复或许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或许其他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处理。行政复议答复告诉书、答复书等文书在途时刻不计入期限。第七条  被恳求人向行政复议安排提交答复书应当全面、客观地论述其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状况,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并对恳求人的恳求表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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