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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0:19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福建省工商行政处理局:你局《关于对外商出资企业假造验资陈述进行处分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2000)4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对公司方式的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违背挂号处理法规的处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二、外资企业未按规则期限交给出资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处理。三、外资企业不按规则期限交给出资,并向挂号机关供给虚伪验资陈述,骗得法人资历连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所称的“处理公司挂号时”,应含公司设立挂号、改变挂号以及其他触及注册资本的挂号程序及进程;“取得公司挂号的”应包含取得公司法人资历、完结公司挂号事项改变以及取得公司法人资历连续等挂号注册存案成果。人资历、完结公司挂号事项改变以及取得公司法人资历、完结公司挂号事项改变以及取得公司法人资历连续等挂号注册存案成果。人资历连续等挂号注册存案成果。四、对未按规则交给出资的外资企业,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处分的一起,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则处分未交给出资的公司股东。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20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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