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表见代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22:40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2题: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托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告贷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景象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
A.温某明知告贷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明对立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行将告贷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托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与招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托付书已届期
【答案】CD
【考点】表见署理
【解析】选项A过错。《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发生法律效力,能够构成表见署理。
选项B过错。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托付书,温某有理由信任其享有署理权,能够构成表见署理。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据此可知,建立表见署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本题中,若吴某出示的授权托付书清晰限制仅授权其参与招标活动,或许授权托付现已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信任吴某享有署理权,不能构成表见署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