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转包的土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4:08
【问题】
甲某将承揽地转包给本组乙某,乙某将转包的承揽地与本组丙某交流,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揽地?
【答复】
此景象中,乙某与丙某交流承揽地的行为,在本质上归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交流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流,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流承揽的土地引起的权力自身的交流。权力交流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揽方的联系,变为发包方与交流后的承揽方的联系,两边的权力责任一起做出相应的调整。因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归于对用益物权的处置,行为人唯有对土地承揽经营权享有处置权,方能确保交流行为的建立和收效。
但是,乙某的承揽地是从甲某处转包而获得的。所谓转包,依据《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则,“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必定期限转给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施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可见,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包并不影响原土地承揽联系,接包方所获得的仅仅对承揽地的使用权,并未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处置权。
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13条有规则,“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在未经甲某赞同的情况下,乙某与丙某交流承揽地的行为,归于对土地承揽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的无权处置。依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甲某有权要求乙某或许丙某返还承揽地。
甲某将承揽地转包给本组乙某,乙某将转包的承揽地与本组丙某交流,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揽地?
【答复】
此景象中,乙某与丙某交流承揽地的行为,在本质上归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交流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流,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流承揽的土地引起的权力自身的交流。权力交流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揽方的联系,变为发包方与交流后的承揽方的联系,两边的权力责任一起做出相应的调整。因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归于对用益物权的处置,行为人唯有对土地承揽经营权享有处置权,方能确保交流行为的建立和收效。
但是,乙某的承揽地是从甲某处转包而获得的。所谓转包,依据《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则,“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必定期限转给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施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可见,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包并不影响原土地承揽联系,接包方所获得的仅仅对承揽地的使用权,并未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处置权。
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13条有规则,“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在未经甲某赞同的情况下,乙某与丙某交流承揽地的行为,归于对土地承揽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的无权处置。依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甲某有权要求乙某或许丙某返还承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