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绑架罪-应当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5:37
一、什么是劫持罪?应当怎么处分?
劫持罪是指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处分,依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则: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二、劫持罪的根由: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则此罪名。劫持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劫持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2条第3款规则了“劫持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行作了修正和弥补,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劫持罪”。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依据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处分。
三、劫持罪的罪数形状问题:
从司法实践剖析,劫持罪罪数形状的确定首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景象:一是在劫持罪施行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施行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劫持罪的,本文仅就榜首景象加以讨论。咱们知道劫持罪侵略的是复合客体,违法行为人损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逝世的景象。违法分子在劫持行为施行过程中,除了不合法劫持人质掠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形成被害人重伤和逝世成果的发作。是否定劫持罪和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施行数罪并罚?笔者以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施行劫持致人重伤、逝世成果的发作有时并不是违法分子寻求的成果,而是劫持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峻的法令成果并非出于行为人片面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幻想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成心,施行一种行为"劫持殴伤致人重伤或逝世。"成果冒犯数个不同罪名,是幻想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劫持罪成果犯量刑处分。由于重伤或逝世作为劫持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容纳犯可作劫持情节从重处分③。
2、劫持人质一起劫取资产。关于这一点理论界不合很大。行为人A劫持被害人B之后,一起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劫持罪情节从重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1)从片面意图内容看,行为人劫持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意图,在未掠夺被害人钱款之前,其意图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纳暴力、钳制等手法劫走现金3000元,契合我国刑法关于掠夺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应该将劫持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片面认识分配下的两个独立违法行为。(2)刑法关于劫持罪和掠夺罪并未规则两者能够彼此吸收和容纳。(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劫持罪,一般情节未规则担任刑事职责,可定掠夺罪以处理这一职责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劫持罪和掠夺罪,施行赎数罪并罚。
3、劫持杀戮人质后又劫取资产。劫持杀戮人质定劫持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违法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劫持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以为,违法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成果冒犯二个罪名,应当以劫持罪和盗窃罪并处。
劫持罪是指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处分,依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则: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二、劫持罪的根由: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则此罪名。劫持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劫持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2条第3款规则了“劫持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行作了修正和弥补,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劫持罪”。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依据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处分。
三、劫持罪的罪数形状问题:
从司法实践剖析,劫持罪罪数形状的确定首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景象:一是在劫持罪施行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施行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劫持罪的,本文仅就榜首景象加以讨论。咱们知道劫持罪侵略的是复合客体,违法行为人损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逝世的景象。违法分子在劫持行为施行过程中,除了不合法劫持人质掠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形成被害人重伤和逝世成果的发作。是否定劫持罪和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施行数罪并罚?笔者以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施行劫持致人重伤、逝世成果的发作有时并不是违法分子寻求的成果,而是劫持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峻的法令成果并非出于行为人片面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幻想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成心,施行一种行为"劫持殴伤致人重伤或逝世。"成果冒犯数个不同罪名,是幻想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劫持罪成果犯量刑处分。由于重伤或逝世作为劫持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容纳犯可作劫持情节从重处分③。
2、劫持人质一起劫取资产。关于这一点理论界不合很大。行为人A劫持被害人B之后,一起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劫持罪情节从重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1)从片面意图内容看,行为人劫持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意图,在未掠夺被害人钱款之前,其意图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纳暴力、钳制等手法劫走现金3000元,契合我国刑法关于掠夺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应该将劫持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片面认识分配下的两个独立违法行为。(2)刑法关于劫持罪和掠夺罪并未规则两者能够彼此吸收和容纳。(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劫持罪,一般情节未规则担任刑事职责,可定掠夺罪以处理这一职责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劫持罪和掠夺罪,施行赎数罪并罚。
3、劫持杀戮人质后又劫取资产。劫持杀戮人质定劫持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违法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劫持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以为,违法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成果冒犯二个罪名,应当以劫持罪和盗窃罪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