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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5:31
一、股东的肯定知情权。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抉择以及公司财务管帐报告享有肯定的知情权,公司应无条件地依据股东的要求予以供给,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力。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得使用其控股优势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约束,否则是违法而无效的。
二、股东的相对知情权。公司法对股东查阅管帐账簿的权力作了必定的约束,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要素的约束:第一是行使权力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应阐明查账意图;第二是公司有或许以股东查账的意图不正当为由而回绝;第三是公司或许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方式予以约束,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录和仿制等等。
那么,怎么界别股东查账意图的正当性呢有的公司法理论以为,之所以设定此项约束是为了避免公司商业秘密的走漏。咱们以为,公司商业秘密被本公司股东知晓并不归于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东知晓后是否会进一步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知晓”自身。公司在作出回绝查账的决守时的合理理由包含:1、是否有依据证明股东存在出卖或走漏公司商业秘密的或许,2、是否存在股东自营或与别人合营与公司有着利益竞赛联系的事务等等。但出于对不合法信息的保密需求而回绝股东查账的,如对有关商业贿赂或偷税漏税等信息的记载明显不能构成合法和有用的回绝理由。
三、司法判别是知情权约束条件是否合理的结局机制。股东以为回绝查账理由不妥的,能够诉请法院检查公司的回绝决议是否有充沛和合理的理由。假如公司举证不能,则应当判令公司期限供给查阅。且股东的此项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不能由于时效的通过而灭失股东的此项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虽未规则股东能够仿制或摘录公司账簿,但对行使查账权的股东而言,对账务信息的合理仿制和摘录是其行使权力的必定要求,司法判定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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