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专利技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8:572000年至2002年,王函夏、高伟光在担任北京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新技能开发中心出售部主任及技能部主任期间,先后签订了职工恪守技能商业秘密规则保证书。后两人违背保密协议和规则,在脱离单位时仿制、复制并带走了归于捷瑞特中心的技能图纸、经历公式等材料,还与被告人杨志刚对捷瑞特中心的产品弹性阻尼体减震器内容物胶体进行检测,把握了配方及制造办法。2001年7月,3被告人成立了徐州邦普阻尼新技能运用有限公司,从事出产与捷瑞特中心相同的阻尼体减震器产品,形成捷瑞特中心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经国家科学技能部知识产权业务中心判定,证明捷瑞特中心的弹性阻尼胶体配方的配比、技能图纸所触及的公役合作、结构尺度等技能信息是非公知技能信息。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出具的书证证明徐州邦普公司产品的胶体配方与捷瑞特中心的产品相同。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3被告人盗取、运用北京捷瑞特中心出产、出售阻尼体减震器的技能信息及运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给捷瑞特中心形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于2003年12月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函夏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杨志刚、高伟光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3人遍地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函夏、高伟光不服,提出捷瑞特中心的阻尼体减震器技能是北京天和公司的过期专利,属公知信息,不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