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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8:45
【案情】 2010年12月,于某为劫取金钱回安徽老家春节,事先在扬州轿车西站蒋王大街办邻近租借房子。2011年元月20日,于某伙同李某等人,带着钢筋、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在轿车西站表里寻觅掠夺方针。下午5时左右,于某、李某等人在轿车站候车室将姚某带至其租借住房内。于某等人在较长时间内用所带着的作案工具殴伤、要挟姚某,欲掠夺姚某的产业,而姚某当天刚好并未带着任何资产。于某等人无法放掉姚某,接着又去寻觅掠夺新的方针。姚某随后到街办派出所报案而案发。【不合定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某等人犯掠夺罪均无贰言,但对认定是掠夺罪未遂仍是既遂,存在定见不合。一种定见以为:掠夺罪既遂与未遂以是否获得资产为规范,本案中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使用暴力、钳制的办法,妄图强行攫取别人资产,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资产,其行为构成掠夺罪(未遂)。另一种定见以为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既遂)。【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违法是否既遂,既不是以是否达到了违法意图为规范,也不是以行为产生了行为人所寻求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所要求的成果为规范,而是以行为是否具有了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悉数主客观要件为规范。掠夺罪是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为根本构成要件,并未规则有必要要以实践抢到资产作为掠夺违法构成要件是否完备及既遂与未遂区别的规范。由于掠夺罪是由违法分子的片面成心和客观违法行为的内容与特色所决议,其违法客体表现为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公私产业权利,又侵略了公民人身权利。只需该行为具有了获得资产或严峻侵略了别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可以以为其现已具有了掠夺违法构成悉数要件然后构成既遂。本案中,于某等人欲掠夺资产,将姚某带到其租借的住房内,在较长时间内轮番对姚某施行了殴伤、要挟的行为,只是在暴力行为完结后,发现被害人姚某身上并无资产。姚某的资产未遭受侵略不是由于于某等人没有才能,而是因姚某并未带着资产。尽管姚某的产业权未受到侵略,但此刻人身权与产业权比较,人身权已处于首要位置,受到了严峻侵略。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力,相关于产业权而言,刑法更偏重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本案中,于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现已完结,其社会危害性首要表现在侵略姚某的人身权方面,因而侵略姚某的人身权成为首要客体,与法与理均应予严惩。综上所述,当于某等人的暴力行为现已施行结束,暴力行为现已严峻侵略了被害人姚某的人身权,于某等人有才能抢得被害人姚某的资产,但由于姚某未带着资产而未达到目的,应认定为掠夺罪既遂。【作者简介】丁玉俊,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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