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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逮捕后多久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8:35
咱们知道,拘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峻的强制措施,直接掠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而拘捕需求检察院同意才干履行。那么,检察院拘捕后多久申述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用。
一般情况下,三个月内申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子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
(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能够要求公安机关供给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依据资料;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能够要求其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作出阐明。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
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关于二次补充侦办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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