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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8:58

工伤与交通事端、人身危害案子竞合时,工伤待遇应否扣减交通事端补偿、人身危害补偿额?现在对此问题司法界、法学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念:
观念一:补偿准则(丢失添补准则)而非补偿准则,交通事端补偿、第三人所形成的人身危害补偿和工伤待遇不行兼得。
理由:
1、《工伤保险法令》并没有清晰规则交通事端、第三人所形成的人身危害补偿和工伤竞合的状况下受害人的补偿方法,没有作出规则并不阐明受害人可取得两层补偿,要求两层补偿有必要要有清晰的法令依据。现在我国没有任何法令清晰规则受害人在此状况下可取得两层补偿。
2、《工伤保险法令》的立法意图,仅仅为了使劳作者及时取得经济补偿,而不是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取得额定的经济利益。《工伤保险法令》第一条规则:“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拟定本法令。”国家推广工伤保险的意图,仅仅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必定的保证,使工人的丢失得到必定的补偿。所谓补偿,是指对受害人的经济丢失填满即可。补偿不同于补偿,当受害人已得到人身危害职责方足额经济补偿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已无须再给予补偿,这才是法令的原意。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则也不支撑两层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适用法令的若干规则》第十二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近亲属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此条第一款,是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的规则;本条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权的状况下,当事人有挑选权,既可依工伤法令要求工伤待遇,也可挑选依人身危害补偿要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并没有规则补偿权力人既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4、我国许多省市的工伤实施方法里都清晰规则此状况不得两层补偿。①上海市工伤保险方法第四十四条;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第二十九条;③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二条第八款;④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十条;⑤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三十九条;⑥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二十条;⑦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二十三条;⑧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⑨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三十六条;⑩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三十二条。
5、现在世界上规则交通事端和工伤竞合的状况下受害人可兼得补偿的国家和地区很少,只要英国和台湾地区。
观念二:人身危害补偿与工伤待遇能够兼得。
理由:
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危害补偿,两者尽管依据同一现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之中,互不排挤。侵权之债建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取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生命无价,因工遭受交通事端或遭受故意损伤,交通事端或故意损伤案补偿数额,与工伤待遇数额不得彼此扣减、抵销。亦即工伤与交通事端或故意损伤案子竞合时,工伤待遇与交通事端或故意损伤案补偿能够兼得。各地拟定的工伤待遇应扣减人身危害补偿额的规范性文件归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与法相悖,不该适用。支撑其观念的法令依据:
《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因出产安全事端遭到危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令尚有取得补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2006年12月28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补偿后,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保险组织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4〕9号,2014年6月18日)第八条规则:“员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到损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员工或许其近亲属现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取得民事补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确定请求或许不予确定工伤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员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到损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现已作出工伤确定,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许没有取得民事补偿,申述要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员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员工或许其近亲属现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回绝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第三人现已付出的医疗费用在外。”
笔者观念:准则同意第二种观念,但人身危害补偿与工伤待遇中与死伤者生命、健康和被抚养人生存有关的项目能够兼得,其他项目不行以兼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4〕9号,2014年6月18日)第八条规则“第三人现已付出的医疗费用在外”的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人员住宿费等)均能够兼得,规则的过于疏略,死伤者一方有不当得利之嫌。
笔者主张往后在修订《工伤保险法令》时添加“工伤与交通事端、第三人所形成的人身危害案子竞合时,工伤待遇与交通事端补偿、人身危害补偿额下列项目能够兼得:残疾补偿金、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作补助金、逝世补偿金、工亡补助金、伤残补贴、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罢工留薪期薪酬、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财产丢失等,工伤员工或工亡员工亲属有权按照有关法令规则自主挑选一方付出义务人付出”的规则。
阐明:之所以主张规则部分项目能够兼得、部分项目不行以兼得,是既表现了生命无价的理念,又避免了工伤员工或工亡员工亲属在与生命无关的项目上重复获利之嫌。
用人单位已为员工处理工伤参保时,工伤员工或工亡员工的亲属在承认劳作联系裁定、工伤确定、工伤待遇裁定程序完毕后,如对社保中心理赔工伤(工亡)待遇时扣减交通事端或人身危害补偿不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判定时能够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定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十三条之规则,在两年内向省法院请求行政再审。如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工伤(工亡)待遇时扣减交通事端或人身危害补偿不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不服一审判定时能够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定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则,在六个月内向省法院请求民事再审。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处理工伤参保时,工伤员工或工亡员工的亲属如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工伤(工亡)待遇时扣减交通事端或人身危害补偿不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不服一审判定时能够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定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则,在六个月内向省法院请求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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