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4:39
出产者或出售者出产或出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形成了顾客的人身伤亡或产业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出产者或出售者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其职责按以下方法承当:
一.出产者的严厉职责。出产者的严厉职责是指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的,不管出产者处于什么样的片面心里状况,出产者都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严厉职责不同于肯定职责,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职责。产品质量法一起规则了法定免责条件,即出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2.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转,但其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二.出售者的差错职责
因为出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的,其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出售者假如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差错,则不用承当补偿职责。这种差错是一种推定差错,出售者负有举证职责,不然不能革除补偿职责。
三.危害补偿
1.求偿目标。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者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其次,关于归于产品的出产者的职责,出售者补偿后,有权向产品的出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产品的出产者补偿后,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补偿。
2.补偿规模
(1)人身危害的补偿规模。分为三种状况:榜首,产品缺点形成受害者人身损伤的,侵权人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形成残疾的,还应付出残疾者的日子自助具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等;第三,形成受害人逝世的,并应付出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
(2)产业危害的补偿规模。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产业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补偿损失。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柳丽爽
2010-1-26
一.出产者的严厉职责。出产者的严厉职责是指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的,不管出产者处于什么样的片面心里状况,出产者都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严厉职责不同于肯定职责,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职责。产品质量法一起规则了法定免责条件,即出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2.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转,但其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二.出售者的差错职责
因为出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的,其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出售者假如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差错,则不用承当补偿职责。这种差错是一种推定差错,出售者负有举证职责,不然不能革除补偿职责。
三.危害补偿
1.求偿目标。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者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其次,关于归于产品的出产者的职责,出售者补偿后,有权向产品的出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产品的出产者补偿后,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补偿。
2.补偿规模
(1)人身危害的补偿规模。分为三种状况:榜首,产品缺点形成受害者人身损伤的,侵权人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形成残疾的,还应付出残疾者的日子自助具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等;第三,形成受害人逝世的,并应付出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
(2)产业危害的补偿规模。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产业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补偿损失。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柳丽爽
20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