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不能兑现房地产广告的承诺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6:33
现在的房地产广告的确存在夸大其词的问题,可是国家针对此问题已出台了相应的法令、法规进行标准。如《广告法》第九条规则:广告中对产品的功能、产地、用处、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或对服务的内容、方式、质量、价格、承诺有标明的,应当清楚理解。广告中标明推销产品,供给服务顺便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种类和数量。而且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要求民事行为要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通常情况下,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承诺和购房的条款的方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但一起也有一些承诺未变成合同条款,还保存广告词的方式。关于这些广告内容应当区别情况来对待。假如其的确关系到房子质量、价格、方位等重要方面,而且的确是这些方面临购房者终究做出购买决议起着极大效果,则即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发展商也应当承当契约前职责“,有职责实现这些广告承诺。但是,假如某些广告内容确属发展商宣扬所需的夸张性言语,意图是为了引起留意、制作气势,而且难以有清晰的质量指标,如”抱负居所“、”置业首选之地“之类的遣词,则这归于正常的广告宣扬所必需的,不构成广告承诺,发展商无需为此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