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4: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誉系统建造规划大纲(2014—2020年)的告诉》(国发〔2014〕21号)精力,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进步交税人依法交税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法律行为,推动社会信誉系统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子布告办法〉的告诉》(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交税信誉办理办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 40号)的规则,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发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定时向社会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
第二条 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应当遵从依法揭露、公平公平、分级办理、一致规范的准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经过门户网站定时向社会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一起能够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经过税务机关布告栏、报纸、播送、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议。
第四条 依照谁查看、谁担任的准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发布案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担任。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契合下列规范的税收违法案子信息:
(一)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或许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交税人欠缴应交税款,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要挟办法拒不缴交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虚开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到达上述规范,但违法情节严峻、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严峻税收违法案子,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议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议书》,并且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或许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终究确认效能的案子。
第六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发布案子的金额规范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第七条 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发布其称号、交税人识别号、安排组织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名字、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职责的财务人员名字、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发布其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首要违法现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状况;
(六)实施查看的单位。
对发布的严峻税收违法案子负有直接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同时发布其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按本布告发布的当事人,依法采纳以下办法:
(一)交税信誉等级直接判为D级,适用《交税信誉办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交税人的办理办法;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依照规则结清应交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交税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等有关规则,告诉出入境办理机关阻挠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冒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履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则,告诉工商行政办理等机关约束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四)对发布的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税务机关能够依据《征信业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则向征信组织通报,供金融组织融资授信参阅运用;
(五)对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行政处罚案子的当事人,由履行法院依法归入失期被履行人名单,采纳约束高消费等惩戒办法;
(六)税务机关依据实际状况依法采纳其他严格办理的办法。
第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
第十条 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发布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被发布的当事人对发布内容发生贰言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议的税务机关担任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布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