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9:22网友发问: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法建立中外合资公司,土地增值税是怎么规则的?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则,关于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出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出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出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中规则:关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的,凡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缔造的商品房进行出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则。
依据上述文件规则,贵公司假如将土地(房地产)用于向外出资,而被出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那么贵公司用于出资的不动产,就应核算交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