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担保合同的约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4:46争议触及由船只运营人与两个石油公司签定的合同,将运送设备、供应品和职工运送到海上钻井渠道。劳务公司与石油公司签定合同为钻井渠道供给工人。船只运营人主张劳务公司签定海事担保合同,否则不运送工人。该担保合同应规则,假如劳务公司的雇佣工人在船只上发作人身损伤,向船只运营人提起诉讼时,劳务公司应赞同给予船只运营人补偿。
劳务公司签定海事担保合同后,船只运营人为其雇佣工人供给运送服务。当几个雇佣工人以人身损伤向运营人提起诉讼时,劳务公司以为其没有责任补偿,由于运营人事前存在运送雇佣工人的责任,而且没有独立的约因支撑该担保合同。
法院以为事前存在责任准则不适用,而且在本案中不论约因多小,都足以支撑涉案海事担保合同。法院以为尽管船只运营人在海事担保合同下没有实践添加额定责任,可是劳务公司取得到了要求运营人实行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以担保合同的实行为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