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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公诉案件具备哪些诉讼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1:48
被害人在公诉案子中的诉讼权力有哪些
被害人在公诉案子中是实行控诉功能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力,也需求实行诉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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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害人在公诉案子中的诉讼权力有哪些?
律师回答:
被害人在公诉案子中的诉讼权力主要有:
(一)指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
(二)恳求回避、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
(三)参与法庭调查、争辩的权力;
(四)恳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恳求从头判定或勘验的权力;
(五)恳求抗诉的权力,即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自收到判定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述的权力,即不服收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提出申述,要求再审。
相关法律知识:
被害人以为公安、检察机关对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违法不立案、不申述的,可行使以下权力: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则,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能够恳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则,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决议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恳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议奉告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保持不申述决议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被害人也能够不经申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子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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