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作业的若干规则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分类导航:宪法准则 所属类别:两高司法解释发布日期:2011-09-07关键字:托付评价拍卖【阅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作业的若干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作业的若干规则》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作业的若干规则(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经过)为进一步标准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作业,促进审判执行作业公平、廉洁、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人民法院作业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佐部分担任一致管理和协调司法托付评价、拍卖作业。第二条获得政府管理部分行政许可并到达必定资质等级的评价、拍卖组织,能够自愿报名参与人民法院托付的评价、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托付评价、拍卖组织名册。第三条人民法院选用随机方法确认评价、拍卖组织。高级人民法院或许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地实践情况一致实施对外托付。第四条人民法院托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分确认的一致买卖场所或网络渠道上进行,还有规则的在外。第五条受托付的拍卖组织应经过管理部分的信息渠道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价、拍卖成果。第六条涉国有财物的司法托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买卖组织实施,拍卖组织担任拍卖环节相关作业,并按照相关监管部分拟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则应当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或转让的证券财物的司法托付拍卖,经过证券买卖所实施,拍卖组织担任拍卖环节相关作业;其他证券类财物的司法托付拍卖由拍卖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监管部分拟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托付的评价、拍卖活动实施监督。呈现下列景象之一,影响评价、拍卖成果,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托付其从事托付评价、拍卖作业。触及违背法律法规的,根据有关规则处理:(1)评价成果显着失实;(2)拍卖过程中招摇撞骗、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完结评价拍卖作业;(4)其他有关景象。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各地实践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第十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则,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佐部分担任一致管理和协调司法托付评价、拍卖作业。第二条获得政府管理部分行政许可并到达必定资质等级的评价、拍卖组织,能够自愿报名参与人民法院托付的评价、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托付评价、拍卖组织名册。第三条人民法院选用随机方法确认评价、拍卖组织。高级人民法院或许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地实践情况一致实施对外托付。第四条人民法院托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分确认的一致买卖场所或网络渠道上进行,还有规则的在外。第五条受托付的拍卖组织应经过管理部分的信息渠道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价、拍卖成果。第六条涉国有财物的司法托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买卖组织实施,拍卖组织担任拍卖环节相关作业,并按照相关监管部分拟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则应当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或转让的证券财物的司法托付拍卖,经过证券买卖所实施,拍卖组织担任拍卖环节相关作业;其他证券类财物的司法托付拍卖由拍卖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监管部分拟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托付的评价、拍卖活动实施监督。呈现下列景象之一,影响评价、拍卖成果,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托付其从事托付评价、拍卖作业。触及违背法律法规的,根据有关规则处理:(1)评价成果显着失实;(2)拍卖过程中招摇撞骗、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完结评价拍卖作业;(4)其他有关景象。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各地实践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第十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则,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